锦龙股份: 关于收到结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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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23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字〔2020〕
     ,因涉嫌违反《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
“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知书》
  (深证结案字〔2021〕1 号,下称“《结案告知书》”
                            ),《结案告
知书》称“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深证调查
通字〔2020〕141 号)所载调查事项,经调查,决定依法结案。同时,
调查关注到你公司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山证券”)行
使股东权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深圳证监局已下发书面监管函
件”
 。
  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3 号)
                                ,
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自 2013 年 9 月起成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公司于 2013 年
向中山证券发函,明确由公司接手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建设项目。公
司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
干预中山证券自有办公楼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
第 156 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
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
督管理措施。
  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
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治理,依法行使股东权
利、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关键积极作用,支持中山证券
规范发展。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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