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4-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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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综合考虑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需求等因素,并广泛听取了股东的意愿,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侵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
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
违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
事项。
  三、《关于 2021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及
公司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我们对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情况进行核查,公司
董事 2021 年度薪酬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公司业绩,有利于公司稳定长远发
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管理
的实际状况,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竞
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目前财务控制、内外部审计等情况,续聘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利益,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一致
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
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律法规的规定。
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
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
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
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
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
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请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庆茂、任宝明、郑荣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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