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04-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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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
            《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我们
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了
事前审议并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1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 2021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是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的,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要求,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且遵守公平、公正和公
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经核查,我们同意将《关于 2021 年度经营性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继续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聘期一年。经核查,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财务审计机构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其在担任公司专项
审计和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约定义务与
责任。我们认为: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内部规范,同意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仅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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