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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预约批露详细概况
公司名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披露日期2016-11-11
是否核准通过通过 证监会核准/否决日2021-01-07
拟发行股数(万股) 15093.55~45280.65 项目拟募集资金(万元)
拟发行老股股数(万股) 拟发行新股股数(万股) 15093.55~45280.65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种类A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将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它方式确定,最终发行定价方式将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法定代表人俞俊海
公司注册资本(元)1,358,419,000 成立日期1987-05-28
主营业务 公司业务、个人业务以及资金业务
简介 1、组建及验收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决定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在试点范围内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制银行机构。据此通知,2004年1月19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5号),决定在2004年底前,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要求,分期分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县级统一法人联社。 在此背景下,绍兴县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小组讨论制定了《绍兴县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上报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2004年3月16日,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向绍兴县人民政府下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浙信合改办复[2004]3号),同意绍兴县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并要求做好清产核资工作。据此,绍兴县信用联社改革试点小组成立了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并开始进行筹建工作。 2004 年 3 月 21 日,绍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制定《绍兴县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认定和净资产处置的工作方案》。 2004 年 3 月 25 日,绍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向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关于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请示》(绍信县[2004]82 号),申请对所有办事处、绍兴县轻纺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联社本级(含联社营业部)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并确认净资产。 2004年4月13日,绍兴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绍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作出《关于同意绍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展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绍县信合改办[2004]2号),同意绍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进行清产核资,并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3年12月31日。绍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委托绍兴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对全联社截至2003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有事项及表外科目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工作于2004年6月2日结束,绍兴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清产核资报告》(绍中会审字[2004]340号)。 2004年6月25日,绍兴中兴会计师事务所、绍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浙江绍兴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共同签订了净资产确认书。 2004年6月27日,绍兴县信用联社向绍兴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关于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请示》(绍县信[2004]152号),经确认,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为-37,584.95万元。 2、绍兴县农合行设立过程中政府注入资产情况(1)土地注入和回购的原因2004年浙江省绍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组建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时进行清产核资后,净资产为-37,584.95万元,为弥补净资产不足,根据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精神,2004年3月,绍兴县人民政府作出抄告单(绍县政办抄[2004]63号),将平水镇铸铺岙村的207.15亩土地作为县政府资产注入绍兴县信用联社,估值总地价为126,754,492元(61万元/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7号、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8号。绍兴县信用联社向绍兴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提交《关于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请示》(绍县信[2004]152号),请示通过以四个途径弥补净资产不足,其中,政府扶持政策注入207.15亩土地,以评估价值12,675.45万元(61万元/亩)作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7号、绍兴县国用[2004]字第21-8号。上述处置方案通过了绍兴县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领导小组的同意,并已取得《关于同意绍兴县信用联社净资产处置的批复》(绍县信合改办[2004]3号)。经核查,注入土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协议安排。 由于政府政策扶持本行的土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未能产生实际经营效益,因此,2016年4月28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召开第50次常务会议,会议主要决议如下:决定由平水副城建管委(平水镇)对全部207.15亩土地中的42.94亩土地按照评估价格先行回购。 2016年3月20日,绍兴市土地评估中心出具两份《土地估价报告》(绍市估[2016]价067号、绍市估[2016]价068号)。经评估,位于平水镇的面积共42.94亩的土地的评估值共计5,506.03万元(128万元/亩)。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对上述两份土地估价报告的复核意见报告(闽中兴评咨字[2017]第5004号、闽中兴评咨字[2017]第5005)。 2016年8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国资办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平水镇回购瑞丰银行42.94亩土地有关情况的报告》。根据该报告,绍兴市柯桥区国资办同意由平水副城管委会(平水镇)将土地评估价格报经国土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回购。2016年8月31日,瑞丰银行收到上述42.94亩土地回购款,计5,506.03万元(128万元/亩)。 针对尚未回购的土地,2016年9月8日,柯桥区平水镇人民政府与瑞丰银行签订《土地回购协议》,协议内容约定如下,柯桥区平水镇人民政府同意回购瑞丰银行名下共计164.21亩的平水镇铸铺岙村的土地,并承诺于协议签订后的2年内以不低于2004年注入时的评估价(100,675,468.27元)以现金形式回购上述土地。 因本行之前一直未使用该土地,因此回购土地不会对本行日常经营产生任何影响。 (2)回购164.21亩土地的具体时间安排和价格2017年4月18日,柯桥区平水镇政府(甲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鉴证方)已与本行(乙方)签订《土地回购协议书》,约定如下:“一、鉴于上述164.21亩土地周边地价平均约为80万/亩至120万/亩,甲方同意以基于市场公允的评估价格回购上述164.21亩土地,并履行必要的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 二、2017年12月31日前,甲方将回购款的15%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 三、2018年6月30日前,甲方将全部回购款余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乙方。”根据上述签订的土地回购协议,2016 年 8 月政府回购的 42.94 亩土地价格以其评估作价,再次回购的 164.21 亩土地价格也将再次以评估作价,再次回购作价公允。两次回购价格的差异主要原因是评估时间、地理位置、市场环境等的差别所致,两次价格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注入和回购土地履行了必要的评估、审批、备案等程序,待回购的土地届时也将履行相应的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3、绍兴县农合行设立过程中人民银行票据置换情况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务院于 2003 年 6 月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 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启动农村金融体系的新一轮改革。试点方案中明确指出,国家将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银发[2003]181 号)(以下简称“操作办法”),向农村信用社定向发行债券,用以置换其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 根据操作办法精神,本行于 2004 年 9 月 2 日同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支行签订《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进行了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置换。协议约定:本行按协议委托事项全权处置不良贷款,并对委托期内不良贷款的资产保全负责;在专项票据存续期间,人民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行的有关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考核工作和委托处置的不良贷款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人民银行定期检测考核本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情况;本行对处置的不良贷款另立账册、按实物建清单;委托期内人民银行不向本行支付委托费用;本行设立单独账户,记录处置该不良贷款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委托期满,该账户资金余额归本行所有;委托期满后,仍未处置的不良贷款归本行所有;专项票据到期时,如本行资本充足率到达 8%,且按“一逾两呆”口径核算,不良贷款比例较 2002 年 12 月 31 日降幅不低于 50%,人民银行给予兑付;如未能达到上述指标,则推迟两年兑付,推迟兑付期间不计利息;如果推迟兑付期满后仍未能达到上述指标,人民银行按票据发行额以本行原不良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置换回专项票据。 根据协议,本行申请了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25,211 万元,其中置换不良贷款 21,530万元。 截至 2006 年 9 月末,本行已对 76 户置换不良贷款进行了全部处置,其中:以现金方式全额收回置换不良贷款 28 户,金额 631 万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48 户,金额 20,899 万元。通过诉讼处置的 48 户置换不良贷款中:(1)以现金方式部分收回贷款共 681 万元;(2)剩余总共 48 户、金额 20,219 万元的置换不良贷款,因借款人、保证人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注)销,且经确认已无财产,无法继续清收,实际形态已全部为呆账(已向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文件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以上处置,本行累计现金收回置换不良贷款 1,312 万元,占置换不良贷款总额的 6.09%,比 2004 年专项央行票据发行时制订的清收计划 410 万元多清收 902 万元,完成计划的 320%,清收户数占总户数 52.63%。 专项票据存续期内,本行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关于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的标准与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控建设、转换经营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各项业务的稳健发展,促进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2006 年,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 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2006]130 号)文件精神,本行已经达到了专项票据兑付的条件,随即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了专项票据的兑付并于同年 12 月得以如期兑付。 本行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的处置、清收工作,依法尽职,不存在政府置换资产非正常回转现象。本行自 2004 年 9 月认购专项票据后,对委托处置的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收力度,制定考核措施落实清收方案,通过追讨、委托资产拍卖、参与企业转制落实债权、法律诉讼保全等多种形式,确保置换资产的安全,切实履行央行委托管理职责。 2004年6月25日,绍兴县信用联社本级、下属14家办事处及绍兴县轻纺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分别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同意合并组建绍兴县农合行,所有债权债务由组建后的绍兴县农合行继承。同日,绍兴县信用联社本级、下属14家办事处及绍兴县轻纺城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合并协议书》,同意以新设合并方式成立绍兴县农合行,确认清产核资基准日的总资产、总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确定合并各方的社员原在合并各方的出资股金以1:1的比例转为绍兴县农合行股份,合并前未清退的社员股金4,154.10元实行集体户管理,只享有分红权,没有投票表决权。 4、筹建2004年6月27日,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上报《关于筹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的请示》(绍农合银筹[2004]1号),申请在原绍兴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基础上筹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 2004年9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筹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66号),同意筹建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 2004年11月5日,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绍天源会内验字[2004]第90号),截至2004年11月4日,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筹)的注册资本为250,004,154.10元。 2004年11月24日,本行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报告》、《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章程(草案)》、《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等有关议案。选举产生了本行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5、开业2004年12月1日,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上报《关于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绍农合银筹[2004]7号),申请开业。 2004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04]231号),同意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浙江绍兴县农村合作银行章程》。本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本行开业的同时,浙江省绍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本行的债权债务;成立时本行经核准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结汇、售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近三年财务指标
202120202019
流动比率(倍)
速动比率(倍)
资产负债率(%)89.9191.3190.49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存货周转率(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万元)-18708.001246027.00539626.60
净资产收益率(%)10.3310.3910.57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0.1610.3610.53
基本每股收益(元)0.890.810.76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0.870.8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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