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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股份—预约批露详细概况
公司名称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
拟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报披露日期2015-11-13
是否核准通过通过 证监会核准/否决日2017-06-06
拟发行股数(万股) 55800.00 项目拟募集资金(万元)124059.20
拟发行老股股数(万股) 拟发行新股股数(万股) 55800.00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种类A股 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定价方式通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 格区间内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情况确定发行价格,或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法定代表人曹子玉
公司注册资本(元)5,587,412,000 成立日期2008-03-31
主营业务 综合港口服务,包括装卸、堆存、仓储、运输及物流服务,经营货种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油品及液体化工、集装箱、杂货及其他货品
简介 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08年2月28日《关于同意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方案的批复》(冀政函[2008]15号)批准,秦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以与港口业务相关的资产及部分现金作为出资,联合其他9家以现金出资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以2007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秦港集团出资投入本公司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企华评报字[2008]025号)。根据前述评估报告,秦港集团出资投入本公司的评估后资产价值为1,287,588.07万元,负债为748,430.95万元,资产净值为539,157.13万元。前述评估结果已经河北省国资委2008年3月5日以《关于秦皇岛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起设立股份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核准的意见》(冀国资发产权股权[2008]16号)予以核准确认。2008年3月26日,河北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股权[2008]27号),批准由秦港集团作为主发起人,联合秦皇岛市工业公司、河北省交投、大秦铁路、中国海运、国寿投资、首钢总公司、北控集团、同煤集团及河北省国控共9家其他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本公司。本公司设立时总股本为4,27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注册资本为427,500万元,未折入股本的224,086.97万元记入本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的出资按照65.609047%的比例折合为本公司股份。1、控股股东名称变更经河北省人民政府2009年6月29日《关于同意组建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批复》(冀政函[2009]69号)批准,发行人控股股东秦港集团名称变更为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港口集团于2009年7月6日在河北省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00000020032)。2、2009年国有股权划转经河北省国资委2009年12月4日《关于划转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9.37%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股权[2009]169号)和《关于划转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5.63%国有股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冀国资发产权股权[2009]170号)批准,河北港口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9.37%国有股权划转给秦皇岛市国资委,划转股数为400,567,500股;秦皇岛市工业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63%国有股权划转给秦皇岛市国资委,划转股数为240,570,734股。3、2013年国有股权划转经河北省国资委2013年6月8日《关于划转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的通知》(冀国资字[2013]48号)批准,河北省国控将其持有的本公司0.56%国有股权划转给河北港口集团,划转股数为24,057,073股。上述划转完成后,河北港口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由73.38%提高到73.94%,河北省国控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本公司总股本不变,仍为4,275,000,000股。4、2013年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经本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362号)以及香港联交所批准,本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首次公开发行H股754,412,000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同时,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出售本公司存量股份75,441,000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7月23日《关于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暨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559号)批准,公司发行H股时,按照发行上限86,757.3万股的10%计算,将河北港口集团等9家国有股东持有的本公司8,675.73万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其中大秦铁路应转持的86.7573万股股份暂由河北港口集团代转。5、新增内资股股东本次股权转让系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为妥善解决其与山西建港指挥部关于合资建设秦皇岛港戊己码头纠纷,清偿合资建港中对方投资涉及的本息而进行的股权转让。1986年1月22日,为响应国家关于内陆省份在沿海集资建设码头的指示精神,在原国家计委、交通部和山西省政府的支持下,原交通部秦皇岛港务管理局与山西省计划委员会签订了《关于山西省在秦皇岛港投资建设码头的协议书》,约定由山西省在秦皇岛港投资建设泊位。上述协议签订后,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和经济委员会成立山西建港指挥部,先后拨付投资款总计4,000万元。此后,因戊己码头不能及时开工,双方同意将前期投入的4,000万元借用于秦皇岛港其他码头的建设。后因国家政策变化原因,相关优惠运力一直未被纳入国家铁路和港口运输计划,同时戊己码头立项批准过程缓慢,直到1997年8月才获得国家批准开工,期间国家对水下基础设施投资豁免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山西省需承担的投资成本大幅增加。前述变化导致双方合作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山西省未进行后续投资,对于如何处置前期已经投入4,000万元资金,河北港口集团与山西建港指挥部进行了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4月20日,山西建港指挥部因合资建港事宜将集团公司(作为被告)和发行人(列为共同被告)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终止《关于山西省在秦皇岛港投资建设码头的协议书》的履行,并由集团公司和本公司共同承担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责任,涉及投资款、利息损失及管理费用损失共计14,488.4万元。为妥善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2016年7月5日,集团公司、本公司与山西建港指挥部签署了《和解协议书》,同意集团公司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等值股份折股清偿山西建港指挥部投资涉及的本息合计7,645万元,折算后股数为3,09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62%。该等股份将由山西建港指挥部或其指定单位受让。2016年7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9号),对前述《和解协议书》予以确认。
近三年财务指标
202120202019
流动比率(倍)1.171.211.16
速动比率(倍)1.131.171.10
资产负债率(%)39.1238.6538.8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130.3292.3489.62
存货周转率(次)24.8022.1620.3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万元)250577.30255582.60245313.70
净资产收益率(%)6.646.676.53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6.366.366.08
基本每股收益(元)0.190.180.17
每股收益(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0.180.17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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