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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知道|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新规来了

来源:证券之星财经 2026-09-09 13:28:00

2026年9月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金融监管总局成立以来首次对银行保险机构信息披露作出的统一制度安排。

一、为什么要让金融机构“透明”?

信息披露,简单来说就是金融机构把自己“家底”亮给公众看——经营状况怎么样、赚了多少钱、风险有多大、产品怎么卖,都要说得清楚、讲得明白。

为什么要这么做?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是健全银行保险机构法人治理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强化对机构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监督和市场约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推动机构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说得通俗一点:金融机构拿着老百姓的钱做投资、放贷款、卖保险,公众有权知道这些钱被管得怎么样。信息披露就是连接金融机构与公众的一座桥梁,让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科学评估机构的经营状况,从而做出合理的决策。

然而现实并不理想。据21世纪经济报道,不少中小银行在官网披露财报时设置了重重关卡——有的需要短信验证,填写姓名、职业、手机号;有的干脆把年报“锁”起来,需要输入密码才能查看。

二、新规如何推动“透明化”?

这次新规最直观的变化,是把分散的规则“合成一本账”。在此之前,银行、保险、信托的信息披露规则散落在三个不同的文件中——《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则不统一,标准有差异,不仅机构执行起来麻烦,公众查询起来也费劲。《办法》正是针对这一痛点,把银行、保险、信托三类机构的披露要求统一到了一起。

金融业界把新规的核心要义概括为八个字:“同类业务、相同标准”。天府立言金融研究院院长曾刚解读,《办法》以“同类业务、相同标准”为核心原则,试图将散落在各处的信息披露规范整合为一套相对统一的体系,这既是对多年来金融创新实践的总结,也是实现“一致性”金融监管的必然要求。换言之,无论银行还是保险机构,同类业务适用相同的信息披露标准。

与此同时,《办法》的适用范围大幅拓展,覆盖金融监管总局监管的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以及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25类机构。从国有大行到扎根县域的村镇银行,从消费金融公司到相互保险组织,都被纳入同一套披露框架。

新规还特别强调信息披露的可获得性——机构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社会公众依法查询,不得通过删除、屏蔽信息等干预信息呈现的方式,影响社会公众合法获取信息的便利性。根据《办法》,银行保险机构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信息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设置置顶的信息披露专栏,并分类设置子栏目。

三、金融机构到底要披露什么?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银行保险机构原则上应当披露以下九类信息:公司基本信息——机构是谁、干什么的;财务会计报告——赚了多少、亏了多少;公司治理信息——谁在管、怎么管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信息——卖什么产品、什么价格、什么条款;风险管理信息——面临哪些风险、怎么应对;资本信息——资本够不够充足;关联交易信息——有没有利益输送;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投诉多不多、处理得怎么样;重大事项信息——出了大事要及时说。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将资本信息提升为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信息等并列的独立披露大类。此前,资本充足状况主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次单独成类后,按机构类型细分——商业银行看资本管理信息,保险公司看偿付能力信息,信托公司看净资本信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看资本信息,理财公司看净资本管理信息。同时,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也被纳入统一的强制披露清单。这意味着,信息披露的视野不再局限于机构“本身怎么样”,而是延伸到“产品怎么样”“对消费者怎么样”。

兴业研究金融业研究部高级研究员陈昊在接受《中国经营报》采访时表示,资本信息、金融产品(服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三大强制披露类别的完善,推动信息披露实现从传统财务指标维度到全维度覆盖的进阶。

对于保险公司,新规还有更细的要求:要披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和条款;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要披露自营网络平台、互联网保险产品、机构合作、客户服务等信息;财产保险公司要披露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原保险保费收入;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赔付、重大诉讼等事项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发布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四、谁来为信息披露负责?

信息披露不能“没人管”。《办法》从机构、个人、第三方服务机构和监管部门四个层面层层压实责任,构建起完整的四级责任体系:

第一层是机构本身——银行保险机构是信息披露的主体,要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层是“关键少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都要履行提供信息、报送信息和配合信息披露的义务。董事长是本机构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职。

第三层是第三方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时,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协助、配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层是监管部门——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机构和人员,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新规带来的变化,不止于规则文本的统一,更在于机构治理方式的升级。天府立言金融研究院院长曾刚表示,对银行保险机构而言,信息披露将更深嵌于数据治理与流程控制之中,倒逼其提升风险管理与公司治理水平;对投资者而言,披露规则的体系化与可理解性提升,有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与理解成本,提高投资决策的依据质量。

五、新规对普通人和行业意味着什么?

对普通金融消费者来说,新规意味着信息更透明、选择更安心。买理财之前能看清产品投向,买保险之前能查清条款细则,银行出了风险能第一时间知情。信息披露作为银行保险机构与社会公众沟通信息的桥梁,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行业来说,新规意味着规则更统一、竞争更公平。所有机构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靠真本事赢客户,而不是靠信息不透明来“糊弄”人。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新规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做好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工作。《办法》正式实施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将同步废止。已上市的银行保险机构,如已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可免于重复披露。

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阳光化”的第一步。你看得越清楚,决策就越理性;机构藏得越少,市场就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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