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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迎规范,看四大关键点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23-11-18 08: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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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刚刚,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迎规范,看四大关键点)

11月17日,证监会就《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次征求市场意见,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打击违法违规和规避监管行为,维护市场稳定。

来看关键点:

1、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2、严厉打击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行为,包括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持仓限额制度、信披制度、减持限售制度,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以及减持限售主体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3、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跨市场、跨境监测监控机制,以防范风险,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交易报告库制度、基础设施数据共享机制、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以及内资、外资经营机构交易信息报送机制等,确保对衍生品交易“看得穿,管得住”。

4、在严防风险的前提下,为相关制度预留空间。对于集中结算、保证金、场内场外持仓合并计算、交易者适当性标准、交易报告等重要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则。

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

《办法》共八章50 条,主要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禁止的交易行为、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 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衍生品行业协会等进行了规范。

具体来看,加强衍生品市场行政监管。《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建立了行业准入等制度。《办法》将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市场各类主体和活动全部纳入规制范围,以功能监管为导向,制定统一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切实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管,促进衍生品市场规范发展。

同时,加强跨市场监测监控。

一是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账户体系。由于衍生品交易主要在各家经营机构的柜台开展,标准化程度低、透明度差,在建立统一账户体系前,进行跨市场监测监控面临较大困难。为此,《办法》规定,衍生品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交易者应当以本人名义申请开立交易账户,禁止出借或者借用交易账户;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规定的标准,为交易者开立交易账户,记载交易者的持仓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各 经营机构需按照报告库的统一标准为交易者开立实名交易账户, 在此基础上将形成较为统一的场外衍生品账户体系,从而为跨市 场监测监控提供了技术基础,有效提高市场透明度。

二是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办法》规定,“在证监会的指导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与中证数据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协会等建立业务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

三是加强对冲交易监管。由于经营机构对客开展衍生品交易以后,会将净头寸在证券期货场内市场进行风险对冲,有时会对场内交易产生较大影响。为加强场内、场外联动监测监控,《办法》建立了对冲交易监管制度,要求经营机构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可以为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对冲交易行为提供持仓限额豁免等必要的便利,并对对冲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记录与对冲交易相关的信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根据监测需要,可以要求衍生品经营机构提供上述相关信息。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关于对冲交易监测监控和信息报送的细则。

六方面加强跨市场监管

针对个别市场主体以衍生品为“通道”规避监管的问题,例如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举牌要求,规避减持、限售规则,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进行违反诚实守信原则、欺诈投资者的行为等,证监会在《办法》中作了完善。

一是完善期货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办法》规定,在实施期货市场的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时,应当按照期货交易场所的规定,将同一或相似标的的期货持仓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以防范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场内监管规则的行为。

二是完善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办法》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收购等活动中,应当按照证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将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与衍生品持仓合并计算。

三是完善短线交易监管。本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四是完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监管。《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

五是完善减持、限售规则。《办法》规定,“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规避股份减持、限售规则”。

六是完善对上市公司特定主体的监管。为防范上市公司特定主体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获利,本办法规定,“禁止衍生品经营机构与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所持股份有限售或者减持限制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加强机构监管,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

《办法》加强对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行政监管,明确准入门槛,列举衍生品经营机构的资格申请条件;并且明确可以对衍生品经营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要求不得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货权益,不得存在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明确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

在交易者适当性方面,《办法》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交易场所可以制定差异化的不低于证监会要求的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全部或者部分标准;交易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衍生品交易;衍生品经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

明确新老划断安排,增量业务需符合《办法》规定

按照规定,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开展前述业务,并应当向证监会申请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不符合《办法》有关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存量业务到期终止。

在《办法》施行前已经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备案开展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在《办法》施行后,拟开展前述业务之外其他类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并取得证监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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