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资本邦了解到,因苏宁易购及南京银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涉案企业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系顶格处罚。
昨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了此前依法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涉及的苏宁易购及南京银行的文件显示,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消金)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苏宁易购、南京银行等企业共同签订《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出资人协议》,设立合营企业苏宁消金。苏宁易购和南京银行分别持股49%、20%,共同控制合营企业。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5月14日,合营企业注册成立,在此之前未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不过,市场监管总局同时表示,在就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评估后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最终,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分别给予苏宁易购与南京银行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因此,在此案中,苏宁易购和南京银行的50万元罚款已经达到顶格处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