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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竞争优势”业务涉及外包?金麒麟收二轮问询函

来源:资本邦 作者:风居 2021-04-16 10: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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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资本邦了解到,金麒麟(836213.OC)收到全国股转公司下发的精选层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查问询函。

本次审查问询函仅涉及9个问题,包括业务合规性及订单获取的可持续性、在手订单与业务可持续性、向经销商大额采购的合理性、EPC业务设计和施工均外包如何体现竞争优势、收入确认合规性、研发支出合理性及合规性等。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金麒麟经营模式经历三个阶段,第三个阶段即2020年至今,公司拓展了风力电站EPC业务,由单一的光伏电站建设业务拓展为“光伏+风电”两大领域。2019年,公司承接8单光伏电站项目,合计金额6.43亿元,无风电项目;2020年,公司仅承接1单光伏项目,合同金额1.01亿元,承接风电项目3单,合同金额合计10.19亿元。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说明新能源电站建设业务获取及开展的合规性;扶贫光伏项目的获取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转向非扶贫光伏项目,回款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业务区域风电项目市场空间;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赤峰公司为“翁牛特旗旗杆嘎查60MWp太阳能光伏扶贫发电项目”(以下简称翁牛特旗旗杆嘎查60兆瓦项目)的业主单位。2018年1月之前,赤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丁闵及其配偶张锐,二人通过辽宁金色能源有限公司间接控制赤峰公司100%股权。2018年1月,中广核新能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以零元收购辽宁金色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实际控制了赤峰公司。除翁牛特旗旗杆嘎查60兆瓦项目外,赤峰公司未取得其他同类型项目。金麒麟于2018年3月通过招标方式承接了赤峰公司前述项目,金麒麟承接该项目后,赤峰公司与金麒麟对合同进行修改,由赤峰公司自主采购光伏组件。

围绕该事件,全国股转公司要求说明项目获取的背景及合规性,中广核新能源公司收购赤峰公司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并说明公司与赤峰公司的交易情况。

在订单与业务可持续性方面,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2021年2月底,金麒麟在手订单金额(不含智能运维)合计8.94亿元,主要为光伏系统解决方案及风电系统解决方案。2020年通辽市开发区、科尔沁区两个风电项目回款方为三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股转公司要求,补充披露2021年2月底光伏系统解决方案和风电系统解决方案在手订单前五大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金额、获取方式(招标/非招标)、业务模式(总承包/分包)、装机功率、项目地址、预计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此外,说明通辽市科尔沁区哈达项目是否仍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付款,业主方是否具备开工哈达项目的资金实力。

另外,金麒麟还存在向经销商国网辽宁能源公司大额采购的情形。

根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及首轮问询回复,2018年至2020年,金麒麟向国网辽宁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辽宁能源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1568.83万元、22320.20万元、36066.54万元,采购方式为经销采购。2019年,金麒麟向国网辽宁能源公司采购单价为2.58元/W,市场均价为1.82元/W,采购单价高于市场价的原因为一般光伏组件供应商按订单生产,存量库存相对少,以及金麒麟流动资金不足,国网辽宁能源公司同意给公司提供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同时,金麒麟未列示2020年向国网辽宁能源公司采购的风力发电机组及逆变器单价与其他供应商的比较情况。

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国网辽宁能源公司采购的光伏组件生产厂商名称、产品类型,公司采购价格与市场同期同型号产品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并说明向其采购的合理性;结合同行业供应商的产销情况、产能利用率情况、产品市场价格情况,说明2019年三季度一般光伏组件供应商库存较小的真实合理性,国网辽宁能源公司可供应大额光伏组件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能够给予公司较为宽松信用条件的原因。

此外,说明在2020年2月、6月签订风电系统解决方案相关合同的情况下,仍向经销商国网辽宁能源公司采购风力发电机的原因;风力发电机、逆变器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否公允,若否,说明原因。

在EPC业务设计和施工方面,金麒麟报告期内的新能源业务均采取EPC模式,在各新能源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金麒麟将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均外包,项目所需相关材料均通过外部采购获取;项目研发过程中设计业务也均外包。

然而,在金麒麟首轮问询问题5中回复公司核心竞争优势之一为资质优势,可以同时为客户提供设计、施工服务;问题9中回复公司2020年9月1日前不具备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业务资质,因此需要将相关业务外包。

因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其补充披露说明,是否存在同一工程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情况;并说明公司将新能源项目设计业务和施工业务均外包的情况下如何体现资质优势,回复中提及的竞争优势是否有充分依据;说明在手新能源项目(尚未开工)的前期设计工作是否由公司独立完成;并说明公司在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仍将设计业务外包的原因,公司是否具备新能源发电项目工程设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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