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资本邦了解到,郑州银行(002936.SZ)发布公告称,该行近日核查到公司总审计师王兆琪配偶李先生在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3月4日期间买卖郑州银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李先生的交易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
公告显示,该行高管人员王兆琪女士配偶李先生于2021年1月27日买入郑州银行A股股票3000股,成交金额11,550元,占郑州银行总股本比例为0.00003992%,并于2021年3月4日将上述3000股A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700元。
经郑州银行与王兆琪女士核查,上述交易系因误操作导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该行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短线交易。按照规定,此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经全部上缴该行。
据悉,自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上市公司关于短线交易行为的披露确有增加。新《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其短线交易的行为和交易后果将受到证券法的限制。并且,新《证券法》针对短线交易也进一步完善了规制的主体范围,除公司董监高及自然人股东外,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同样被纳入监管范围。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也据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的披露规定。《规范》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