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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T+0、注册制、新三板条例……证监会正面回应来了!

来源:资本邦 作者:风居 2021-03-01 10: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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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以来,金融市场空前繁荣,为应对市场发展需求、保障投资者权益、落实市场主体服务工作,证监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昨日晚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39条重要提案/建议进行了集中答复,涉及科创板T+0制度、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科创板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监管、注册制、独立董事选聘、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热点话题。

昨日晚,证监会重磅发声!

自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以来,金融市场空前繁荣,为应对市场发展需求、保障投资者权益、做好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证监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于2月26日晚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39条重要提案/建议进行了集中答复,其中涉及科创板T+0制度、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科创板高质量发展、强化金融监管、注册制、独立董事选聘、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热点话题。

【1、推动科创板高质量发展: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123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明确表示,在科创板交易机制方面,推出T+0交易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属于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重大调整,涉及主体多,市场影响大,对中介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较高要求,市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开展政策研究和制度准备,逐步形成市场共识。证监会将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深入研究论证推出T+0交易的可行性、实施路径等问题。

同时,在优化转融券机制、扩大券源供应方面。证监会表示,2019年4月30日,证监会指导上交所、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对融券业务机制进行优化,引入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机制,扩大出借券源,提高证券融通效率。其中明确了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有利于科创板多空平衡机制的完善。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扩大融券券源,进一步完善场内多空平衡机制。

在做市商制度方面,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科创板做市商准入有关规定和规范运作要求。

科创板退市制度方面,证监会强调,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关键的基础性制度,也是科创板改革持续监管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因此,在科创板建立“史上最严”退市制度:一是制定更为严格的退市标准,增加合规性及交易类退市指标、完善退市指标等;二是明确更为严格的退市程序,简化退市环节,压缩退市时间;三是持续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标准,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

【2、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79号提案的答复》以及《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078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指出,近年来,受市场规模、结构、需求多元等因素影响,新三板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融资额下降、交易不活跃、申请挂牌公司减少、主动摘牌公司增加等,迫切需要综合施策,深化改革,提升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补齐服务中小企业的市场“短板”,并为此启动了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

但同时,证监会也注意到,新修订的《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无法对新三板市场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制。比如,新《证券法》对新三板公司发行新股、股份减持、收购重组及相应的信息披露、股转公司的组织机构等均未作出规定,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对《证券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因此,制定新三板条例既是贯彻落实、补充完善《证券法》,完善新三板法律制度顶层设计的重要举措,也是新三板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实施的制度保障,并最终构建起包括《证券法》、条例、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新三板业务规则在内的制度规则体系,形成系统、完整、全面的新三板法律制度框架。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起草新三板条例送审稿,待内容成熟后,将尽快上报国务院,并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配合做好后续工作。

【3、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805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塔基”,拓宽了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了挂牌企业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增强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目前正在研究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工作,综合考虑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运行安全规范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地方监管能力等因素,研究适当丰富区域性股权市场相关证券品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条件成熟,将报国务院同意后进行试点和推广。

同时,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565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2020年7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指出,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2020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正式同意北京市“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目前,证监会正在稳步协调推进该项工作落地。

此外,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510号建议“关于我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改革”的答复中,证监会指出,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制度框架,但同时也要看到,区域性股权市场基础比较薄弱,自身业务模式不够成熟,股权融资功能不强,还存在着市场生态不完善、部分地方支持性政策尚未配套落实等问题。

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导向,继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供给,进一步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不断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服务能力,有序扩大和更加便利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

【4、强化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

关于维护社会稳定、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证监会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93号提案的答复》中表示,多年来,证监会持续推动相关法规建设,提高金融领域违法成本,明确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划分,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还将强化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并积极推动落实适当性管理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增加制度供给,压实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加强相关领域监管,积极推进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同时按职责分工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压实地方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诚信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服务体系,不断优化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市场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坚持务实高效,推动投资者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进一步提高投资者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和非法活动的能力。

另一方面,也要有效利用外资金融机构、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66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在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前提下,证监会一贯支持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并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与比较优势拓展相关业务。2020年1月和4月,证监会先后取消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此外,业务范围方面,外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已实现与内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同等国民待遇。

但同时,仍需强化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在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同时,证监会坚持“放得开、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目标,建立健全跨境资本流动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跨境数据交换和监测协作机制。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一指挥协调下,紧紧围绕“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总目标,稳妥有序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导外资金融机构继续积极参与资本市场改革。

【5、加快制定新《证券法》有关行政和解配套规则】

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7880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对“关于落实证券法,尽快制定行政和解配套规则的建议”深表赞同,并表示将尽快制定新《证券法》有关行政和解配套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提升证监会执法能力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注册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证监会正在加快推进有关规则的起草制定工作。

【6、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贯彻注册制理念】

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447号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用深化改革来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继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步伐没有放缓,坚决依靠改革应对变局、开拓新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持续深入、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落实落地、新三板改革平稳落地、转板上市意见发布实施、优化上证综指平稳实施。资本市场坚定推进改革的决心和定力,得到了市场各方认可,稳定了市场预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证监会将简政放权作为“深改12条”的一项重要措施,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落实新《证券法》取消和调整14项行政许可,清理机构类行政许可申报证明文件50%以上,取消56%的机构条线备案报告事项,IPO、并购重组审核时限大幅压缩,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该放的坚决放,该管的坚决管好。

下一步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审批“口袋政策”和“隐形门槛”,进一步整合规范备案报告事项。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修改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通过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更好实现“用手、用脚投票”,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证监会坚持,要继续贯彻注册制理念,深化再融资制度改革,将审核重点聚焦到关键发行条件上来,推进分类审核,优化审核流程,提升审核效率,提高审核透明度,更好服务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激发资本市场活力,有效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投资,形成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良性循环。

一是切实提升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助力投资增长。加快建立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体系,提升融资功能促进资本形成。保持IPO、再融资常态化。加大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商品和金融期货期权产品供给,有力支持产业企业对冲风险、管理盈利波动、稳定发展。

二是完善资本市场财富管理功能,促进消费增长。鼓励、支持社保、保险、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尽快推动实现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基金政策落地。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回购、分红,增加投资者回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专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财富管理水平。

【7、独董由中小投服选聘和授薪?具有一定现实背景】

证监会在《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120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由证监会中小投中心作为第三方,统一选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授予薪酬”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背景,但根据现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可以根据《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向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但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以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人员为核心,推动上市公司充分发挥治理机制的监督制衡作用,形成和完善规范治理的长效机制。过程中,证监会也将充分考虑上述意见和建议,持续研究和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强化独立董事业务培训和履职行为监管,切实增强独立董事独立性,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8、拓宽“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渠道】

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188号提案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证券化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已有成功实践并形成一定规模,且在现行证券监管规则体系下不存在制度性障碍,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规模偏小。

从境内外实践情况来看,多数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难以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不符合证券化的基本要求,能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基础资产大多为著作权(版权)类资产。因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市场规模有限,沪深交易所已能满足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需求,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场所既无充分的必要性,也无足量业务支撑。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制度供给,继续规范发展交易所债券市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拓宽知识产权类资产的融资渠道,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科技强国提供良好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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