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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建信信托年内第三次被罚!同时再领90万元罚单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杨卓卿 2019-12-20 13: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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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今年9月份连续两次同时收到北京银保监局罚单之后,信托行业两家龙头公司第三次同日收到来自北京银保监局的罚单。眼下,正是信托行业年度第三次风险排查的关键时期,且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此次风险排查力度将大于前两次。

(原标题:中信信托建信信托年内第三次被罚!同时再领90万元罚单)

继今年9月份连续两次同时收到北京银保监局罚单之后,信托行业两家龙头公司第三次同日收到来自北京银保监局的罚单。

根据监管部门公示信息,12月10日,中信信托建信信托收到90万元罚单。

中信信托因存在接受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违反监管规定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问题,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建信信托因存在信政业务开展不合规、关联交易未逐笔进行事前报告、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问题,被北京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给予合计9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眼下,正是信托行业年度第三次风险排查的关键时期。多位消息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此次风险排查力度将大于前两次,监管部门要求2020年1月12日之前完成本次排查,后续估计有更多罚单开出。”

龙头公司连罚三次

严监管不是一句空话。

多位受访者称,“2019年,应该是中信信托多年来首次被罚。”

2019年9月5日,北京银保监局一口气向辖区两家龙头信托公司开出罚单,均与地产信托业务违规相关。其中,行业老大哥中信信托因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被罚款30万元。建信信托因信托资金违规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违规向不具备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等数个事项被罚款90万元。

9月24日~9月25日,中信信托及建信信托又先后收到北京银保监局的罚单。因违规为银行规避监管提供通道服务、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的违规事实,中信信托被合计罚款70万元。建信信托则因违规接受保险资金投资事务管理类及单一信托,被罚40万元。

12月10日,上述两家龙头公司再度同时收到90万元罚单,处罚内容均与政信业务及地方政府融资相关。

对此,建信信托相关人士回应称,本次行政处罚是以往监管检查指出的个别项目问题。涉及问题严格按照监管意见落实整改。目前,公司运营稳健,风险可控。公司将继续贯彻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一如既往尽职尽责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各项业务稳妥推进。

眼下,正是信托行业年度第三次风险排查的关键时期,且据信托百佬汇记者了解,此次风险排查力度将大于前两次。

一位大型信托公司合规部门负责人透露,“融资类信托即是本次主动管理业务的一大排查重点。监管部门要求审慎评估资方可能违约概率以及资产损失程度,尤其是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型集团客户等重点领域。通过股权投资附加回购等担保安排,以非标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资产收(受)益权投资,以非标债权融资为目的变相开展的财产权信托等形式,实质开展融资类信托的也是此次风险排查重点。”

大额罚单不再罕见

连收三张罚单,中信信托年内累计被罚金额已经达到190万元,建信信托累计被罚金额则为220万元。

实际上,单一公司收到多张罚单及累计罚单金额高已不再罕见。信托百佬汇记者注意到,包括建信信托在内,2019年以来累计收到200万元以上罚单的公司已有4家。

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以来信托行业的罚单数量逐年上升:2015年各银监局仅发出6张罚单,2016年上升至9张,2017年这一数字攀升至22张,而2018年信托公司合计领24张罚单。截至目前,2019年信托行业的罚单数量已增至35张。

与之相对应的,处罚金额也创了近三年新高,2017年的22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935万元。2018年,24张罚单合计处罚金额1450万元。以目前数字来比较,2019年处罚金额已经增长三成。

另有行业资深观察人士向信托百佬汇记者表示,“今年严监管基调不变,这两家公司持续受处罚,体现了监管部门的检查深入和严格的合规要求,也给其他信托公司敲响了警钟,必须将合规经营作为重要工作抓。新一轮现场检查已经开始,预计检查之后还将有罚单开出。”

对于受罚信托公司,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则是信托业务开展受限。普益标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在受托管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担任特定目的受托机构以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会有限制,未来在申办新业务类型时也可能受到影响。信托公司拟新设基金子公司等主体时,有可能因自身被行政处罚而无法开立相关机构,影响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布局。

金杜研究院则表示,信托公司应更加重视宏观政策动向、及时学习新的监管规定,执行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意见。如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采取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要求回复询问时,信托公司应协调业务、合规、风控部门,必要时聘请外部律师共同协作,积极、妥善应对。监管机构已对信托公司采取处罚措施的,如信托公司对处罚原因、依据、内容有异议,也应依法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通过监管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流,即能促进信托公司合规经营,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最终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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