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副市长痴迷炒股靠“内部消息”越买越赔 浮亏超千万如今判刑14年)
资本韭菜形形色色,一旦受贪欲支配将投资看做赌局,就再难全身而退。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建委网站通报了前浙江省丽水市副市长林康受贿案的诸多细节。今年11月22日,林康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300万而透视来看,盲目追求股市“翻盘”的心态,是这名曾经的政治新星最终走向陨落的重要原因之一。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对官员贪腐问题的查处进行得如火如荼,因迷恋炒股受贿索贿,乃至探听、利用内幕信息炒股,成为不少落马官员违法的重灾区。
受贿被判有期14年
今年11月2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公开宣判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林康受贿案,对被告人林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林康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林康利用担任丽水市松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接、土地拆迁补偿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林康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96.2349万元。
法院指出,林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林康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
此前,林康于2018年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至今年6月,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公布对林康的处理决定:开出党籍、开除公职,收缴违纪违法所得,并将林康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彼时,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指出,康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党性原则,为掩盖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多次与他人串供,转移、藏匿涉案物品,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贵重礼品;隐瞒不报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沉迷炒股并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巨额钱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经济上贪婪,利用职务便利为私营企业主谋取利益,肆无忌惮进行权钱交易,收受巨额财物。
林康个人简历
林康,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浙江青田人,1980年12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大学学历。
1997.12-2005.09 历任丽水地区(市)协作办副主任、招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松阳县委常委、副县长,松阳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2005.09-2011.11 任松阳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
2011.11-2016.03 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委书记
2016.03-2016.11 任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景宁畲族自治县委书记
2016.11-2017.04 任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17.04- 任丽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沉迷股票深度套牢
从浙江省通报情况来看,深度沉迷股票、难压赌性是林康走向违法乱纪之路的主要动机和目的之一。而在此次中央纪委国家建委网站通报内容中,林康醉心股市的细节得以进一步曝光,被冠以“被股票套牢的人生”。
2001年,林康调到松阳县工作,先后任常务副县长、副书记、县长等职,历时近11年。期间丽水市民间投资开始活跃,各种投资集资渠道不断出现。从2003年开始,林康先后参与了多个集资项目,本金从起初的20万元,增至70万元,再到400万元。而这些所谓的集资,有的年利率高达50%,有的以补贴为名送上巨额“红利”。
在松阳积累了人生的“第一桶金”后,林康转任景宁县委书记,并结识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根据法院判决,林康受贿总金额中约四分之三都来自这位“朋友”,成为他炒股的大额资金来源。
据林康自述,“一来从小穷怕了,二来小儿子尚未成年,想着给他留点财富,更直接的原因是我那时迷上炒股,正到处筹钱投资,想着一夜暴富。”
据通报,林康敛财最直接的原因和动力就是炒股,一有余钱就往股市投,违纪违法所得基本都进了股市。除了利用自有资金炒股,林康还频繁向老板借资炒股。早些年,他谨慎操作,盈亏基本持平。但到了2017年底和2018年,林康听信所谓的“内部消息”,轻信买入,一买就被套,被套又想翻身,然后越陷越深。
“如今我的几个账户资金被套达30%,账面浮亏超千万元。我这几年集资和受贿收入基本都投在股市里,接下来违纪违法收入上缴,正当收入又几乎亏净。这几年的瞎折腾最后是人财两空,唯一‘赚’的就是接下来的牢狱之灾。真是悔不当初啊!”林康懊悔自述,但为时已晚。
多名官员迷恋炒股下马
作为正常投资行为,购买股票并不在公务员的禁止行为清单当中。但凡事过犹不及,当贪欲冲昏头脑、沉迷股市豪赌之后,受贿索贿成了不少贪婪官员所为。就公开信息来看,今年以来因大肆炒股、涉足内幕交易等行为而导致下马的官员不在少数。
截至目前,省部级干部中被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罪名提起公诉或者判刑的便有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国家安全部原副部长马建、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白向群等多人。
就具体案例来看——
今年2月,济南市中院公开宣判安徽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受贿、隐瞒境外存款、滥用职权、内幕交易案,其中,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亿元。数罪并罚,周春雨被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3.61亿元。
就内幕交易和炒股情况来看,周春雨利用职务便利,在获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后,作为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金额2.71亿余元,非法获利3.59亿余元。
4月,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受贿、贪污、内幕交易案宣判,重庆市一中院对王晓光“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735亿元。其中,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亿元。王晓光直接或指使其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相关股票,累计成交金额共计4.95亿元,盈利共计1.63亿元。
而就近期情况来看,10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因受贿罪、贪污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大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6250万元。其中,白向群不仅自己涉及内幕交易,非法获利共计1717万余元,还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导致他人非法获利共计4052万余元。
“股事”红线应严格遵守
今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建委网站发布头条文章,为全体党员干部“股事”划出红线。文章指出,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具体而言,广大党员干部切记不要有以下行为——
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对于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及其适用处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最新修订时增加的内容。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
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一般来说,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近年来查处案例显示,许多落马干部甚至是“大老虎”都存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违规在国外投资入股: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政策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
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党纪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新增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通过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或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用以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隐瞒个人持股情况: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肃的组织纪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将个人有关事项当作“隐私”藏着掖着,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特定人群买卖股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类人群,应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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