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五方面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
证监会18日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从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等五方面优化重组上市监管制度。
从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看,本次修改取消“净利润”指标。业内人士指出,这将有利于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据了解,2016年证监会修改重组办法时,将按“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时限从“无限期”缩减至60个月。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实施重组上市交易。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相关重大资产重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值得关注的还有本次修改还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旨在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
此外,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丰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协议和承诺监管措施,加大问责力度。明确科创板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衔接安排,简化指定媒体披露要求。
证监会上市部主任蔡建春介绍,本次修改,旨在准确把握市场规律,理顺重组上市功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作用,积极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是落实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总体方案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