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新股 - 新股资讯 - 正文

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IPO执业细则征求意见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红 2019-08-24 08:09:3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附件1:《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2:《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原标题:证监会就律师事务所IPO执业细则征求意见)

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证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下称《执业细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执业细则》共12章79条,律师对包括发行人首发的主体资格、发行人的独立性、业务、主要财产、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向和业务发展目标及诉讼仲裁等具体事项进行查验,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

高莉在会上介绍,《执业细则》立足于《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首发上市的相关法律、规章中关于首发条件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从事首发法律业务的主要查验事项和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高莉表示,证监会将会同司法部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执业细则》并履行程序后发布实施。

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券法律业务活动,适应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制下提升中介机构能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的要求,明确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查验事项范围和勤勉尽责标准,督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归位尽责,我会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编100033。

3、传真:010-8806140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7日。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3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