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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马B: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之星综合 2019-08-16 11: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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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02公告),对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诉讼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纠纷案件进行了披露。

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披露了《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02公告),对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诉讼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纠纷案件进行了披露。

近日,凯马汽车收到《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9) 鲁0783民初14号),现将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案件事实

2017 年 12 月 10 日,原告与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原告新能源汽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向原告出具《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收到原告索赔文件后,无条件、不可改变地向原告支付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46482590 元的履约保证金, 且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独立和无条件的。后原告如约交付车辆, 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欠款总数额为人民币 57047253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亦未按《银行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偿还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

诉讼一:

1、依法判令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总欠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共计人民币 1800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责任保险费及相关诉讼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二:

1、判令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向原告支付银行履约保函所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46482590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查封责任保险费及相关诉讼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诉讼一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鲁0783民初14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货款 761466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 4182163 元自 2017 年 12 月 30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其中 1000000 元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其中 2432500 元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被告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34800 元。

因被告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2019 年 7 月 23 日,法院受理了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执行申请,相关法律程序正在进行中。

凯马汽车已对涉案车辆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金额约为5000 万元,后续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索。

诉讼二

本案第一次开庭后,法院要求双方补充相关资料后再择期开庭审理,现无进展。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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