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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发审委将延续严审态势 通过率不会大幅提高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徐昭 2019-02-14 08: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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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即将开始履行审核职责。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博表示,第十七届发审委任职期间,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审通过率分别为54%、65%和52%,此前分别为90%、86%和81%。孙金钜预计,审核通过率将继续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保证首发上市企业的质量,控制新股上市速度。

(原标题:新一届发审委将延续严审态势 通过率不会大幅提高)

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即将开始履行审核职责。业内人士表示,严审IPO申请是第十七届发审委任期内的鲜明特点。多位专家预计,第十八届发审委将保持严审态势,IPO审核通过率不会大幅提高。预计审核的关注重点仍是申报企业的业务合规性、财务数据真实性、内控有效性和业务模式穿透性。

推动市场生态改善

数据显示,第十七届发审委履职期间(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2月1日),共审核300家首发企业(包括二次上会企业),其中168家获通过,通过率为56%。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合并前,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底,共审核1064家首发企业,其中919家获得通过,通过率为84%。

“第十七届发审委任期内,新股发审呈现严格、稳健和公开的特征。”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认为,发审委排除外部干扰,在二级市场出现明显波动的情况下,有条不紊地推进发审工作,实现了常态化发行,使得IPO“堰塞湖”逐步消退,IPO排队周期大幅缩短,企业上市可预期性增强。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表示,首发审核过会率从2017年的76.3%降至2018年的55.8%,IPO受理端、审核端流量双双降低。受理端方面,2018年预披露IPO企业共163家,而2017年超过400家;审核端方面,2018年上会企业共199家,仅为2017年的40%。

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王博表示,第十七届发审委任职期间,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发审通过率分别为54%、65%和52%,此前分别为90%、86%和81%。获得通过的首发企业中,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企业占比分别为48%、21%和30%,此前分别为46%、18%和34%,这方面的差异并不大。

“这说明第十七届发审委在结构方面保持了较好的延续性,但发审明显趋严,通过率显著降低。”王博表示,在发审从严的同时,IPO排队周期大幅缩短,企业上市的不确定性减少。同时,未过会正常待审企业数量由2017年10月19日的478家,减少至2019年1月31日的249家,IPO“堰塞湖”现象大为缓解。

严审态势将延续

田利辉预计,第十八届发审委将继续秉持全面从严的审核原则,推进审核工作公开化,确保发审过会的公平和公正,持续提升新上市公司质量,推进价值投资体系的构建和资源配置的优化。这意味着,审核通过率不会大幅提高。

孙金钜预计,审核通过率将继续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保证首发上市企业的质量,控制新股上市速度。审核工作将继续关注企业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等核心问题,对首发申请企业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虽然首次发审会公告还未发布,但第十八届发审委的聘任公告已发布,这意味着他们即将正式履职。”王博预计,第十八届发审委在总体上将延续第十七届发审委的风格,严把审核关,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发审效率料提高

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工作正在推进。王博表示,从最近科创板以及资本市场改革的动向来看,第十八届发审委将在严格把关的同时,逐步将发审节奏、审查重点向注册制要求靠近,发审效率将进一步提高,审核周期进一步缩短,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当前政策导向下,未来在发审结构上可能更倾向于科技型企业。

孙金钜认为,目前传统IPO渠道中,信息技术、医药类企业IPO较活跃,而科创板上市企业将主要是具备高科技属性的企业,可能对传统IPO渠道产生一定的分流影响,优质科技类企业可能优先选择科创板上市。但由于科创板对上市企业所属行业以及行业地位有较严格的要求,并且科创板交易制度创新,对上市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因此预计对传统IPO渠道的分流影响有限。此外,考虑到对市场资金的压力,科创板首批企业集中上市的同时,常规新股发审工作节奏可能做相应调整。

“市场各方在持续从严的新股发审环境中,应继续秉持专业化精神,中介机构需要更好地根据发审要求服务拟上市企业,投资者需更好地根据企业公允价值遴选可投资标的。”田利辉提醒,拟IPO企业应认清自我,诚实申报,积极整改。

就拟上市公司而言,王博认为,应忠实履行会计管理规范,严肃企业日常经营和财务纪律,通过提高核心竞争力获得上市资质,充分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实现公司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双赢。

孙金钜认为,基于IPO严审趋势持续的预判,拟IPO企业应慎重递交IPO申请,着重发展自身业务能力,巩固市场地位,提升盈利能力,严格按照证券法等对IPO的相关规定完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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