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1号”罚单给了券商从业人员!卖房炒股不赚反亏,案发后拒不配合调查!2个月已有8名从业人员被罚
证监会新年的“1号”罚单开给了中航证券前员工赵敏。
这张行政处罚书显示,赵敏在2年间,用其父卖房款及自己工资款买卖股票,不料不赚反亏,被证监会调查,非但不认账,还拒不接受调查,其行为违反了证券从业人员规定,违规操作股票,最终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据券商中国记者统计,过去2个月间,证监会共对证券从业人员开出7张罚单,均和“炒股”或“代客炒股”相关,涉及长城证券、东吴证券、国盛证券、华融证券等多家券商,共有8名从业人员被罚,罚没金额超过1430万元。被罚最重的要数原华融证券基金业务总经理贺文哲,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执业生涯将产生影响。
“卖房炒股” 动用资金548万,不赚反亏
1979年出生的赵敏,刚满40岁,在被证监会调查前,他在2009年3月23日至2017年6月10日期间,先后任职中航证券上海营业部营销总监岗、中航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市场部渠道总监岗、中航证券资管业务部资管业务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赵某毅系赵敏父亲。“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在2015年6月2日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富特西三路证券营业部;“赵某毅”民族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8日开立于民族证券上海延平路营业部。“赵某毅”东方证券、民族证券账户及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敏实际控制并使用。
2015年6月2日至2017年6月10日,赵敏控制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向“赵某毅”东方证券账户和民族证券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合计5484654.1元,并由其控制使用上述“赵某毅”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
赵敏在辩解时指出,“赵某毅”证券账户归属于赵某毅本人,由其本人控制并使用,同时,“赵某毅”证券账户资金并非来源于赵敏,全部是赵某毅卖房所得,卖房款共计395万元。
证监会调查后则认为,“赵某毅”东方证券、民族证券账户开户登记电话均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下单手机号、委托交易MAC地址与赵敏手机号、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网银交易MAC地址高度重合。此外,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开户预留手机号为赵敏手机号,且涉案期间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与赵敏招商银行工资卡账户手机登录、网银登录地址高度重合。综上,足以认定“赵某毅”证券账户、赵某毅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由赵敏实际控制使用。
对于赵敏所称“赵某毅”证券账户资金全部为其父亲赵某毅卖房款且由其父亲操作的主张,证监会认为,相关事实证明,除该笔资金转入“赵某毅”证券账户外,还有赵敏本人工资卡等资金转入,此外在案大量客观证据显示该证券账户是由赵敏本人控制操作,并非其父亲在控制操作,赵敏也未提供该账户由其父亲控制操作的证据,且其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力较弱,也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真实性存疑。
多次电话短信联络,拒不配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联络赵敏本人及其父亲赵某毅,多次要求赵敏原工作单位中航证券、配偶竺某和其岳父母协助联络赵敏,要求民族证券营业部合规人员协助约谈赵某毅,但赵敏及赵某毅均未到案接受调查谈话,证监会认定当事人赵敏拒不接受调查。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其违法性在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而不在于使用何种权属的资金。证监会认定赵敏使用“赵某毅”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对赵敏处以60万元罚款。
2个月间8名从业人员被罚
除了赵敏之外,近两个月时间还有另外7名从业人员被罚。
最近被罚的是原海通证券前投行经理朱益宇,他利用老婆许某媛账户在11年间交易股票34只,涉案金额近12亿元,盈利543万,最终被证监会“没一罚一”,罚没金额1086万元,被市场禁入3年。
原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贺文哲、员工贺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案件。涉案期间,涉案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81亿元,账面亏损83.41万元,两人合计被罚款160万元。两人还被采取市场禁入的监管措施。证监会最终决定,对贺文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凯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原东吴证券原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杭五一违规炒股9年,并由时任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某文具体操作下单交易。为此,证监会决定对杭五一合计罚没118.3万元。
原长城证券从业人员王亦天、罗媛媛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买卖和借用家人证券账户炒股的违规行为开出罚单。两人违规炒股均未获利,分别被罚10万和6万元。
原国盛证券宝鸡营业部负责人员因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和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被处罚20万元。
券商中国记者统计,上述罚单共计罚没款项超1430万,被罚最重的要数华融证券基金业务总经理贺文哲,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执业生涯将产生影响。
屡有从业人员触碰监管红线
关于证券从业人员能否炒股,是《证券法》修订期间行业讨论话题之一。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这也就意味着当前规则下,证券从业人员炒股不被允许,证监会公开表示,要依法对证券从业人员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严惩重罚督促从业人员提高合规意识,做到依法履职,警示从业人员敬畏法律,勿因一时贪念,突破法律红线,切实维护好行业发展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不少行业人员呼吁放开炒股限制。有从业人员认为,修改证券法相关内容,需要放开对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一个完全不炒股的从业人员,每天面对客户的交易问题,很难身临其境的作出解答,但要通过建立禁止内幕交易和防范利益冲突机制,规范从业人员的股票 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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