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形股份表示,公司前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的运作均由陈维新和邓明负责,二人因运作重大项目心切,加之对资本市场运作方式的规范性、风险性意识不足,导致自身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加之不及时向公司汇报,盲目决策,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至事后才逐步了解事实的过程及真相。
对此,凤形股份称,二人必须承担不可推诿的相关责任。邓明已于2018年3月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呈,公司管理层亦建议陈维新暂停职务,拟近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处理方案。
公司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在回复关注函中,陈维新及邓明表示,在运作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项目过程中,未曾因上述事项动用过公司任何资金、未以公司名义与相关二级市场人士建立过任何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关联账户的相关情形。
凤形股份则指出,经公司工作小组核查,就文章所述内容,陈维新及邓明团队未向公司主要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过任何的口头、书面汇报和提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也未曾决定或参与过文章所述交易决策,公司就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收购雄伟精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决策和信息披露,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公司认为,除陈维新和邓明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文章所述内容在事发当时并不知情,公司未曾决定或参与上述交易决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同时,凤形股份指出,经公司工作小组核查上述文章所述事件发生期间公司万元以上的资金流水凭证、公司的财务资料和年报底稿并访谈财务负责人、出纳等人员和公司的审计机构,在上述文章所述事件发生期间,公司的资金流出正常,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非正常的资金流出,公司资金不存在流向文章所述人员账户的情况,公司未曾直接或间接为上述交易提供任何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