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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入股信托 财富管理有望协同

来源:中国证劵报 2018-05-03 0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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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资入股信托 财富管理有望协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4月在博鳌论坛上宣布了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将在今年年底前推出政策鼓励在信托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业内人士指出,国内信托公司目前在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方面的转型方向和国外的发展是相一致的,如果双方可以发挥协同作用,对于信托行业的发展也有所助益。

外资入股潮起潮落

2007年,原银监会颁布《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其本身及关联方投资入股的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该项规定被看做是外资机构可以入股信托公司的起点。

自此之后,我国信托行业掀起外资入股热潮。北京信托作为第一家引入外资股东的信托公司,在2007年实施股权重组,引入英国安石投资管理公司(持股19.99%)作为境外战略投资人。之后5年,先后有10家信托公司引入外资股东,包括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入股联华信托(现兴业信托)、苏格兰皇家银行入股苏州信托、摩根士丹利入股杭州工商信托、摩根大通入股百瑞信托等。

资管行业资深研究人士陶斐斐表示,彼时进入信托公司的外资股东以大型银行和投行为主,对于国有背景的信托公司而言,引入外资股东有助于其股权的多元化。当时外资对信托公司最大的影响在于使信托公司在内控管理、风险控制、国际视野等方面上有一定的提升。在具体业务方面,根据各家禀赋资源也有所协同。譬如,一些信托公司有QDII等跨境类业务额度,在香港等区域的资产匹配方面会和外资股东有一定协同,不过外资投资信托公司主要以战略性投资为主,真正涉入到实际经营的比较有限。

自2012年摩根大通入股百瑞信托之后,便再无外资机构进入信托公司。虽然2015年《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规定“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放开了对外资持股上限的设置,但也是从2015年开始有外资逐渐退出信托公司。

近年来共有3家外资股东完全退出信托公司,包括2015年10月,麦格理资本将所持的华澳信托19.99%股权转让给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同年12月,绿地金控受让摩根士丹利所持有的杭州工商信托11.05%股份;2016年,苏州银行接手苏格兰皇家银行持有的19.99%苏州信托股份。

同时,部分外资机构所持信托公司股份有所减少。2015年6月,新华信托增加注册资本,引进三席股东后,巴克莱银行的持股比例由19.5%减少到5.57%。2016年年中,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将其所持有的兴业信托8.4167%股权转让给福建省能源集团,股权转让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和福建省能源集团并列兴业信托第二大股东,均持有8.4167%股权。

“2015—2017年,外资机构的退出主要有主动和被动两方面原因。”陶斐斐表示,主动原因在于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国信托的规模、大资管的发展有自己的周期性判断;被动原因是信托公司增资比较频繁,部分外资囿于审批或流程等原因没有跟进,并非不看好中国信托业未来发展,而是制度操作上面可能有障碍。

有望进一步协同

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26.25万亿元,而随着我国金融开放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信托行业的对外开放再一次进入大众视野。

陶斐斐指出,在中国大资管行业转型的背景下,外资股东与中国信托通过参股形成业务协同的“合力”,有可能在以下方面有所拓展:其一,境内资金跨境投资与海外机构资金投资境内资产;其二,信托未来净值化转型可借鉴国外成熟资管机构展业经验;其三,境内家族财富管理与离岸家族信托的配合;其四,在传统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与量化及另类新资产新策略等方面的投研合作;其五,待信托子公司条例正式颁布后,在境外子公司布局方面的或有协同;其六,以智能投 顾、大数据风控、移动支付、电子货币等为代表的新科技技术的引进与合作开发。

业内人士表示,除去在公司治理和股权结构方面,外资股东可以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产生积极作用以外,考虑到国外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信托业多为银行业的分支,更多的是以家族信托办公室的形式存在,因此国外的信托制度对国内信托公司的发展更有借鉴意义。

某信托公司研究员袁吉伟认为,国内信托公司目前在财富管理、家族信托等方面的转型方向和国外的发展是相一致的,如果双方可以发挥协同作用,对于信托行业的发展也是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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