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慧球科技案南宁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ST慧球(600556)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投资快报》记者从代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处了解到,该案于3月9日上午8点半在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如期开庭审理。
据悉,庭审当日,原、被告各有两名律师出庭,庭审持续2个多小时,双方围绕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均存在多处分歧,并就此展开辩论,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庭审等情况,索赔条件调整为:1、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一错再错慧球科技上演“受罚大四喜”
2017年5月19日晚,慧球科技发布公告,慧球科技领到证监会【2017】47、48、49、50号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演罕见“受罚大四喜”。
根据第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顾国平不晚于2014年12月29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4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慧球科技在多份公告中均披露慧球科技不存在实际控制人。顾国平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实际控制慧球科技的情况。
根据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查明, 鲜言在2016年7月18日至2017年1月10日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但2016年7月21日至8月30日期间慧球科技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顾国平。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第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查明,2016年4月26日至27日,鲜言安排其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顾国平签订《经营权和股份转让协议书》等系列协议,慧球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针对这些虚假陈述行为,证监会在每份决定书中均对慧球科技均作出了顶格处罚: 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鲜言、顾国平给予顶格处罚,对其他责任人也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处罚出台后,诸多受损股民提起诉讼索赔。
庭审实施日、揭露日、系统风险等存多处分歧
庭审中,原、被告律师之间对于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和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存在诸多分歧。
针对第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诉讼,原告认为揭露日为2017年1月10日,被告认为是2017年2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之日)。不过,由于2017年1月10日至9月,慧球科技均处于停牌状态,该分歧对损失的计算并无实质性影响。被告认为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原告认为被告所称的计算方法只适用于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基准日的情况,基准日应为2017年12月29日。
针对第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的诉讼,原告认为实施日为2016年4月26日,揭露日为2016年8月26日,对此,被告均不予以认可。被告仍然认为2016年7月20日为实施日,2017年2月24日为揭露日。
关于股民的损失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更是分歧巨大。原告方认为被告公司股价的下跌,完全是因为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则提交了慧球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广西板块、慧球股票、软件服务板块等k线图作为证据,试图证明股价下跌是因为公司治理水平和管理层质量、财务状况不佳,而且至少还有百分之三十多是因为系统风险造成的。
原告律师对此点表示并不认同。其指出,根据被告需要证明:产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事由存在,且该事由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引起全部股票价格大幅度下跌,导致了系统风险发生;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明确原告哪一部分损失是被告虚假陈述造成的,哪一部分损失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且,原告买的是慧球科技股票,并非指数或者其他指数。
事实上,慧球科技股票的走势与指数和其他股票走势完全不同:2016年7月20日,上证指数收盘点位为3027.9点,慧球股价收盘为16.9元;2017年1月5日,上证指数收盘点位为3165.41,慧球股价收盘为11.93元;2017年12月29日,上证指数收盘为3337.86,慧球股价收盘为7元。虚假陈述实施期间,上证指数上涨了4.53%,慧球股价却下跌了29.41%。虚假陈述被揭露后,慧球科技在2017年9月11日后复牌即连续6个跌停,至基准日,下跌了41.32%,同期上证指数却上涨了5.43%。
原告律师认为,慧球股价的走势和大盘指数差别巨大,个股走势和大盘走势并不一致,所以,被告所称的系统风险导致被告公司股价下跌是根本不存在的。
被告认为原告多次在揭露日前后买卖慧球科技股票,原告表示,揭露日前卖出的股票以及揭露日后买入的股票,本来就没有列入索赔范围。
上述诸多分歧点最终尚需法院判定,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刘国华律师认为,根据一系列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下列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1、在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2、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7年1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3、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买入慧球科技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投资者,欲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前期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慧球科技股票打印至卖光之日或至今),律师将为投资者免费计算损失,如符合条件,将提供下一步的资料。
(原标题:慧球科技案南宁开庭 受损投资者仍可索赔)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