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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案索赔区间终确定 153起案件已开庭审理

来源:投资快报 2019-04-18 08: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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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肥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新力金融公司公告其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即2017年9月1日为本案揭露日。对此,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决定: 1、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原标题:新力金融案索赔区间终确定 153起案件已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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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3日,新力金融发布了2018年年度报告。其中,报告披露了新力金融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处罚,截至4月13日,共有153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已产生一份终审判决,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指出,这也意味着新力金融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的索赔区间已经确定,后续投资者还可继续加入索赔。

案件索赔条件已确定

新力金融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8月24日,原告共计72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479.50万元(因部分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诉讼金额变更为2479.65万元)。此外,2018年8月25日至本年报披露日,新增原告 81 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2034.31万元。在上述153起诉讼案件中,一审法院已全部开庭审理。其中,71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达824.35万元);77起案件一审尚未判决;5起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中1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份合肥中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认为,新力金融公司公告其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即2017年9月1日为本案揭露日。此外,本案原告投资者及被告新力金融公司双方均认可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5年2月18日,与法院认定一致。

赔偿溯源于信披违规被罚

往前回溯,2017年9月19日,新力金融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新力金融信披违法事实如下:一、新力金融2015年年报虚增收入和利润;二、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三、新力金融未按规定履行重大诉讼信息披露义务;四、新力金融2015年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披露不准确。其中,最令人咋舌的是,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标的金额竟高达8亿多元。

对此,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决定: 1、责令新力金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2、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处以相应行政处罚。

索赔条件及资料准备

从事索赔事务的谢良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凡在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买入并且在2017年9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新力金融股票的推定受损投资者均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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