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磅!证监会拟逐步放开合资券商业务范围 允许外资控股 券业竞争格局迎来变革(附排队合资券商))
两会期间,有关金融业开放这一议题再放重磅消息。9日下午,证监会宣布修订《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重新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今日下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今日将就修订《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券商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券商的股东条件一致。
第二,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券商依法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须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匹配。
第三,明确外资持有上市、非上市券商股权比例的要求,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内资上市券商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承诺。
第四,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券商的比例限制,单个外资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券商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不超过30%。
第五,完善境外股东条件,要求须为金融机构、具有良好声誉及业绩,近三年业绩水平居于前列,信用水平较高。
第六,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控人身份变更导致外资持股情况变化的政策。
这是自2017年1月国务院宣布放宽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后在落实层面的一大重磅消息。
具体修订思路出炉
本次《外资规则》修订的一个背景就是落实去年11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时我方许下的承诺:“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修订的具体思路如下:
(一)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
一是取消“外资必须与内资证券公司合作成立合资证券公司”的限制。二是落实中美元首会晤达成的“外资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共识,明确外资持有合资证券公司股权比例 “累计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出的承诺”。三是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照《证券法》第125 条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则可申请4 项业务,1 年后可申请增加业务,每次可申请增加2 项。为防止无序申请证券业务牌照,要求合资证券公司的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完善外资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规定。
一是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提高到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目前为51%),与外资合计持有非上市证券公司的最高股权比例一致。二是适当放宽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否则应当限期规范整改。
(四)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的相关政策。
针对监管实践出现新的情况“部分内资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由中国籍变更为外籍),导致境外投资者间接持有内资证券公司股权”,本次修订将上述情形纳入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的范围,明确了相关规范要求,该类境外投资者应当限期符合境外股东条件。
(五)完善境外股东条件。
为实现“引入优质境外股东、引入境外先进管理经验”的目的,优化境外股东条件。一是将境外股东由“至少有1名是金融机构”调整为“均应为金融机构”;二是将“具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细化为“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确保引入的外方股东均为具备丰富金融活动经验的优质公司。
合资券商迎来历史机遇
从首家合资券商——中金公司1995年成立时算起,合资券商在我国已有20余年历史。目前,我国已有中金公司、瑞信方正、华英证券、财富里昂、中德证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瑞银证券、摩根史坦利华鑫、东方花旗、华箐证券和申港证券等十余家,无论是合资券商数量,还是资产规模、净利润方面均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
这主要缘于合资券商一直受到严格的牌照管理、缺乏控制权(外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因素,制约着业务发展,考虑到单一投行业务的限制性,后续申请设立的合资券商,也希望业务层面有一定突破,不只做投行业务。
另外,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容易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限制了其在境外发行上市融资的能力。
《外资规则》修改后,合资券商将能全面涉足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其它业务,取得“全牌照”资格,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开源证券与民生证券均认为,合资券商未来将对国内券商竞争格局产生冲击和影响。
证监会3月9日的资料显示,目前已有十余家合资券商正在排队等待审批。
央行记者会上的核心议题
其实,就在今日上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副行长易纲,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就“金融改革与发展”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其中,金融业对外开放成为现场记者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
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提到,要有效地开放银行卡清算市场,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限制,放宽或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以及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央行对于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下一步打算被外界关注。
周小川现场表示,关于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对外开放已经准备很多年了,中国实际上从90年代后期在准备加入WTO的时候,就开始酝酿在市场准入方面扩大对外开放,当时有亚洲金融风波,步伐在这种情况下稍微慢了一些。随后中国加入了WTO,在市场准入方面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对外开放。在加入WTO若干年后,我国准备要进一步扩大开放,但是不巧后来又遇到了全球金融危机。他表示,现在我们进入新的阶段后,确实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外开放可以胆子大一些,开放的程度更高一些。
易纲补充表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对外开放相关工作。习近平主席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们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要积极稳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安排合理的开放顺序。
在今天的央行记者会上,周小川对金融业的开放还做了另一方面的阐释,他认为除了允许外面的机构在中国办金融业务以外,对外开放还是一个更广义的内容,其中也包括中国的金融机构走向全球。
这些年,中国的金融机构在全球各个地方也设立更多的分支机构和子行,开展了越来越丰富的业务,和其他国际的金融机构有很多很好的合作,也存在竞争的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民币的国际化。人民币国际化也促进了中国整个金融的对外开放。除了人民币可以“走出去”以外,我国金融市场的其他方面也有重要的开放步伐。
易纲则进一步谈及了金融监管,他表示放宽或取消外资一些股比限制,实际上是体现了内外资一视同仁,这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外资金融机构要准入或者开展业务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的法规进行审慎监管,这样我们通过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配套监管机制,我们仍然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金融业开放的雷霆之势
《外资规则》自2002 年6 月发布实施以来,历经2007年、2012 年两次修订。在此期间,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内外环境也发生重大变化,期间不时有政策方面的微调。
2012年8月以前,外资在合资证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上限是1/3;8月,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修订稿中明确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2013年8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签署CEPA协议,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资、澳资金融机构分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广东省、深圳市各设立一家两地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港资、澳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内地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
2015年10月,央行、上海市政府等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内资股东不要求为证券公司,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
2016年11月11日,财政部重申,中方将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持股比例上限,但未给出具体时期。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通知,提出服务业重点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
2017年8月,国务院再次发布通知指出,要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包括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2017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吹风会,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10日向媒 体介绍中美两国元首北京会晤经济领域合作成果时透露,两国在金融业市场准入方面达成重要共识,我国将大幅度放宽外资进入金融业的比例限制,包括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领域的外资比例放宽至51%,以及放宽外资进入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领域的市场准入政策等。
这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一是中方决定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
二是中方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单一持股不超过20%、合计持股不超过25%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三是中方三年后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放宽至51%,五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