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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自查自纠”暴露风险业务扩张过快内控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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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了解到,证监会机构部向各家券商下发了一份《关于组织“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的通知》(下称“《专项活动》”)。在《内控指引》中,证监会便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

(原标题:券商“自查自纠”暴露风险业务扩张过快内控缺位)

2017年初,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曾了解到,证监会机构部向各家券商下发了一份《关于组织“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的通知》(下称“《专项活动》”)。该专项活动旨在排查证券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资产证券化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业务的普遍问题和潜在风险。

1月26日,证监会通报了结果,在此次自查自纠的活动中,超过100家券商完成自查,有6家券商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问题进而被处罚。更重要的是,专项活动为券商部分投行业务的快速扩容敲响了警钟,提示各家券商在快速发展业务的同时仍需要以风控为警戒线。

暴露诸多风险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机构处获取的《专项活动》文件显示,整个活动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组织证券公司开展自查,二是实施现场检查,三是督促证券公司整改。

自查阶段,监管层要求证券公司对自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而报告包括自查工作组织和开展情况、证券公司自查情况和效果、并最终由当地证监局提出建议是否对该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自查阶段,共有165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子公司对自身投行类业务内控情况和2015年-2016年项目执业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风险排查,基本做到了主动报告问题,积极有效整改,主动化解潜在风险。

随后便进入到了现场检查阶段,文件显示证监会特别指出,对证券公司在自查过程中主动报告和切实整改的问题,可以从轻处理,如不属于违反《证券法》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免于处罚。但另一方面,对自查中未主动报告,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或将来发现的问题,从严从重处理。

最终证监会根据自查结果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对13家证券公司和4家基金公司子公司的投行类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从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两方面对公司自查情况进行了检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现场检查是由异地证监局来执行现场检查工作,检查人员从派出机构所属地的中介机构中抽取。

“这样的考虑,监管层还是希望能够更加细致地执行现场检查工作,从检查现场情况来看,确实起到了这样的效果。当时项目组在我们公司检查了三周的时间。”1月26日华北地区一家被抽查券商的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对于在此次专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高莉在发布会上指出:“从检查结果来看,部分检查对象暴露出违规问题,涉及合规风控未全面有效覆盖、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有失准确完整以及后续管理未尽责等方面。”

最终,现场检查处罚结果涉及6家券商,其中中金公司这样以项目标准高的券商也在此次被处罚之列。

具体而言,西南证券的处罚结果最重,被证监会公开谴责并责令改正。同时,对相关人员采取公开谴责或者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国海、中金、华林等3家证券公司则因为内部合规的问题,被责令期限改正,并要求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而国金、天风两家券商则分别被出具警示函。

剑指业务扩展过快

此次专项活动的核查范围并非全部投行业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专项活动涵盖的是近两年券商投行业务中发展迅速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公司债券承销(受托管理)新三板推荐和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之所以将监管聚焦到这些业务上,高莉解释:“随着投行类业务的迅速发展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开始逐渐暴露,主要表现为风险防控让位于业务规模、稳定健康发展让位于迫求短期利益,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进行整顿规范。”

1月26日沪上一家中小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在同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交流时透露:“就我了解2015和2016年两年,尤其是2015年,券商各项业务都在快速发展,而一些被抽中进行现场检查公司中,尤其是在公司债和新三板两项业务上不顾后果的扩张,这背后无疑以内控制度相对放松为前提,目前已经有一些风险暴露出来。”

但专项活动治标不治本,上述投行业务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脱离风控的大背景是风控制度建设缺失。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也了解到,证监会目前已经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控指引》”),意图在监管制度上扼制不计后果的高速扩张。

如薪酬激励机制,高激励必定伴随着高风险,前述部分投行业务的快速扩展,无论是债券承销,还是新三板推荐挂牌业务,这背后有很大一部分是过度激励带来的问题。“在冲量以求赚取更多利益的情况下,项目质量势必无法保证。”中信证券投行部的一位人士1月26日指出。

因此,在《内控指引》中,证监会便明确指出证券公司不得采取投资银行类业务团队按比例直接享有其承做项目收入的薪酬机制。

另外,证监会还提出,券商应当建立业务人员奖金递延支付机制,不得对奖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奖金递延发放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投资银行类项目存续期不满3年的,可以根据实际存续期对奖金递延发放年限适当调整。

“当新兴业务无法冲量,IPO业务面临发审通过率低的新局面,数年以来形成的行业思维惯性已经受到猛烈冲击,券商投行业务的思路需要在2018年进行变化。”前述中信证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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