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上交所:重组动机、资金来源等五方面成并购重组监管重点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1-26 18:26:5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交所发布协议转让办理指引 明确多项不予受理情形

据上交所消息,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股份减持制度,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上交所在此前相关业务指南的基础上,1月26日发布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据上交所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5月实施的减持新规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协议转让减持特定股份或者减持后出让方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共同遵守相关减持比例规定等,这些都需要在协议转让业务办理中贯彻落实。同时,上交所在近年来的协议转让业务办理实践中,针对不同的转让情形,逐渐形成了更为明确的业务办理标准和流程,也需要以业务规则形式向市场公布,便于相关市场主体遵守执行。

《指引》对协议转让业务受理的要求、不予受理的情形、申请文件、具体办理流程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对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协议转让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相关规定等情形,不予受理;对同一次协议转让申请涉及多个出让方或者受让方,且被认定为属于一笔协议转让的,该笔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出让方应当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并且共同遵守后续减持的相关监管要求;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受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让方须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公司股份。此外,《指引》还增加了相关监管处罚规定,对于协议转让业务办理和后续减持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承诺等行为,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有关负责人指出,协议转让虽然是双方合意行为,但由于上市公司股份在公开市场集中交易,大股东协议转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对其他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因此,转让双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信守所做的承诺,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上交所将在做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服务的同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协议转让的监管职责。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