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彬)
〔2018〕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朱彬操纵“特力A”股价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当事人朱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彬实际控制并使用的账户
“朱彬”“朱某宏”和“林某丽”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朱彬实际控制并使用。其中朱某宏、林某丽是朱彬的父母,账户组内的资金主要为朱彬所有。账户组所使用的交易终端在中泰证券宁波江东北路营业部大户室,与账户组交易资料核对一致,并由朱彬予以确认。
二、朱彬交易“特力A”情况
2015年9月14日,朱彬在交易“特力A”过程中,通过大额封单致股价涨停,后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又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方式,导致“特力A”的委托量数据失真,误导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2015年9月14日10:24,账户组在前一刻成交价为23.41元的情况下,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特力A”2笔共1,500,000股,全部成交。申买量占同向同档位市场申报总量比重的100%,是申报前一刻1档申买量800股的1,875倍,是申报前一刻1至5档申买量4,100股的365.85倍。
当日10:51至11:18,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5笔共3,000,000股,其中成交80,965股,其余申买在11:18至11:20期间全部撤单。11:23:33,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500,000股,9秒后全部撤单。13:40:33,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300,000股,4秒后全部撤单。13:45:50,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200,000股,于13:49:24全部撤单。13:52:28,账户组以涨停价23.45元申买1笔300,000股,成交43,900股,其余申买于13:59:12撤单。账户组上述9笔申买合计4,300,000股,8笔撤单合计4,175,135股,撤单比例为97.10%,其中有6笔撤单率为100%,另2笔撤单率为94.75%、85.37%(撤单时正在成交);申买、撤单间隔最短时间为4秒;11:23开始,账户组在之前申买全部撤单的情况下,4次申买又撤单,放弃时间优先性,以降低成交可能性。
9月15日9:32至9:36,账户组在24.35至25.49元的价格区间内申卖“特力A”9笔共254,865股,全部成交,获利335,271.2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电脑硬件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朱彬2015年9月14日利用资金优势将股价封至涨停,后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强化涨停趋势,又虚假申报,影响“特力A”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朱彬违法所得335,271.24元,并处以1,005,813.7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