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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位股民获赔5185万元 京天利二审败诉吞噬2017年业绩

来源:大众证券报 2018-01-14 08:3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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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75位股民获赔5185万元 京天利二审败诉吞噬2017年业绩)

2017年年初时,法院一审已判决京天利(300399)股民胜诉,不过,京天利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2018年1月12日,京天利发布诉讼公告,截至2018年1月11日,共有296位投资者起诉公司,索赔金额约9100万元。其中,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公司向175位投资者赔偿5185万元,而赔偿金额将严重影响公司2017年业绩单。

股民获赔比例接近100%

2016年6月29日,京天利公告称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依法披露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被证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罚款,给予钱永耀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后,近300投资者向北京一中院起诉京天利索赔。

原告吴先生表示:“我在2015年6月3日买入京天利6000股,买入单价253.205元/股,没想到第二天就遭遇停牌,公司被调查复牌连续多个跌停,2015年6月30日以154.8元/股卖掉全部股票,损失实在惨重。经律师计算,索赔金额为591764.03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等损失。一审、二审判决赔偿金额为590656.86元,获赔比例接近100%,我对法院判决很满意,希望早日拿到赔款。”

前三季度百万盈利被吞噬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大众证券报记者表示:“本案二审由北京高级法院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二审维持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没有扣除系统风险因素,本案具有标杆意义。”

厉健表示,本案诉讼时效将于2019年6月届满,提醒符合条件但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尽快参与。如果不起诉,公司不会主动赔付。根据胜诉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6月22日(含当日)前买入京天利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律师费是风险代理,股民获赔后再支付。

需要提及的是,京天利2017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为2.56亿元,同比增加17.70%;实现净利润为283.78万元,同比减少90.08%;基本每股收益为0.02元,较上年同期减89.47%。其中,公司第三季度实现净利润460.45万元,同比减少44.34%。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176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公司曾在2016年计提2093.22万元形成预计负债,在2017年1至9月计提3114.13万元形成预计负债。根据本次北京市高院175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185.19万元。

“基于判决为终审判决,京天利依据北京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应的义务;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此次收到的北京市高院175件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已计提的预计负债5185.19万元调整为负债;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一审判决的案件以及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一审判决但尚未终审的案件,结合此次终审判决进行预计负债的计提。”京天利预计,此次判决结果将导致公司2017年净利润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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