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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庭审:一场IPO法制守护公开课

来源:证券时报网 2017-12-21 1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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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是孰非?法律自有定论。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市场各方对该案的看法也值得倾听与思考。这正是本报评论版开辟本专题的意义所在。

为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点个赞

刘武俊

欣泰电气不服行政处罚诉证监会案12月19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北京高院副院长吉罗洪担任案件审判长,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据了解,这是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黄炜在法庭上表示,证监会对这个案件非常重视,“今天的庭审不仅具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意义,更具有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法律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示范意义。”黄炜在庭审中重申并强调,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蚀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全面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

笔者认为,应该为首位认真出庭应诉的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点赞。希望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真正实现常态化,让公民、组织与中央部委的部长、副部长对簿公堂不再成为稀罕事,让“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这一行政诉讼法的刚性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一案,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众所皆知,行政首长出庭难一直是困扰行政诉讼的老大难问题。行政首长委托工作人员、律师等代理出庭成为普遍做法。即便出庭,行政首长也往往“出庭不出声”、存在“走过场”、到庭一游的现象。目前民告官案件中被告席上多为行政首长的“替身”,而这些替身却不能代替行政首长“拍板”,甚至连实质性表态的权利都没有,几乎都要回去向领导请示汇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的要求。修订后的新《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曾印发《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行政首长不出庭法院应记录在案,可建议任免机关严肃处理。通知专门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当面与原告沟通,可以有效缓和矛盾,减少对立情绪,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倒逼行政机关首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律原则,关键是要让这条刚性的法律原则真正长出锋利的“牙齿”。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特别是行政首长必须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转变观念,树立出庭就是责任、应诉就是公务的法治观念。行政首长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可以更直接、更及时地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有效地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可以倒逼行政机关首长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每一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就是一堂活生生的法治教育课,同时也是一场实实在在的依法行政考试。

期待中央部级单位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发挥积极的示范作用,让更多负有出庭义务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首长大大方方地站在被告席上,真正实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常态化。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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