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海通证券研究院施毅出具警示函,称2017年7月30日至9月19日期间,海通证券发布4篇“江特电机”研究报告。报告中通过调整估值倍数方式,即“给予2017年45倍估值”至“给予2017年50倍估值”、“给予2018年70倍估值”,将“江特电机”6个月内目标股价从7月30日的13.05元提升至8月8日的15元、9月12日的28元。估值倍数调整依据不充分,不审慎。
海通证券施毅团队在8月2日、8月10日、9月12日连续三篇研报推荐,给江特电机均为买入评级,最新目标价也从13.05元抬高到28元。值得一提的是,施毅所在的海通有色金属研究小组多次上榜新财富最佳分析师,并在2015年拿到冠军名次。
附证监会公告全文:
近期我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江特电机”(股票代码002176)研究报告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2017年7月30日至9月19日期间,公司发布4篇“江特电机”研究报告。报告中通过调整估值倍数方式,即“给予2017年45倍估值”至“给予2017年50倍估值”、“给予2018年70倍估值”,将“江特电机”6个月内目标股价从7月30日的13.05元提升至8月8日的15元、9月12日的28元。估值倍数调整依据不充分,不审慎。
上述行为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你作为上述4篇“江特电机”研究报告的制作人和署名人,对报告内容负有直接责任。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严守合规底线,严格遵循客观、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提高研究报告的制作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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