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大基因:招股书数据差异是因为统计口径不同所造成的)
11月27日晚间,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称,招股书两次预披露稿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经核查,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1日和2017年3月14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其中,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2017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今日(11月27日)下午,深交所向华大基因发问询函,要求说明媒体报道有关华大基因“IPO不同版本申报稿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的产销量数据不一致”,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但在IPO申报材料中未曾披露”的相关问题。
27日晚间,华大基因另外一个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11月23日、11月24日、11月27日)股票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截止目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据悉,华大基因股票11月23日、24日均跌停,27日跌8.35%。
华大基因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内容摘要:
问题一:公司2015年12月11日、2017年3月14日报送的IPO申报稿两个版本中,生育健康类服务2014年产销量不一致的原因。
华大基因回复:
1、招股书两次预披露稿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
经核查,两次披露的数据差异原因为统计口径不同造成的。公司分别于 2015年 12 月 11 日和 2017 年 3 月 14 日报送了招股说明书(预披露稿),其中,2015年招股书申报稿的统计口径为公司生产过程中实际检测的样本数(对内口径),即“上机数”;2017 年招股书的统计口径为实际交付客户的检测报告的样本数(对外口径),即“报告数”。
公司在2015年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为了客观地反映公司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情况,同时考虑到基因检测这一新兴行业的特点,与传统实物形态的生产加工企业有明显差异,选择使用生产交付中心实际检测样本的数量(“上机数”)作为当年产量的统计口径,并根据所属行业中“以销定产”的特性推出当年销量。
在产销量信息披露部分,剔除了内部研发和质控的样本数,按照实际交付受检者检测报告数量的口径重新披露公司报告期内的产销样本情况,能够更好的与招股书财务章节收入和单价信息相匹配,更加符合实际对外产量和销量的概念,便于投资者理解,且调减样本数量是更为稳健的处理方式,因此将 2017 年招股书的披露口径调整为对外样本量口径的最终交付检测报告的样本数。
2、生育健康产品产销量调整对招股书中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没有影响
2017 年披露的招股书相比 2015 年披露招股书中 2014 年的产量和销量数据减少约 9.04 万例,数据统计口径的变化不影响公司检测服务的实际交付报告数量和销售金额,因此不会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不会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判断。
综上,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均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审计,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进行了相应核查。上述产销量数据统计口径的调整不存在对公司已披露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的情形。
问题二:公司控股股东涉及与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和深规土许BH-2011-0032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的诉讼案件。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华大基因回复:
媒体报道提及到华大基因招股书申报稿未披露涉及其控股股东深圳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因位于深圳大梅沙的项目建设工程引发的周围部分居民反对及三起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案号分别为(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 1962 号、(2016)粤行申 1522 号、(2016)粤行申 1523 号。
该三起行政诉讼案件均系因周边部分居民反对华大控股在盐田区大梅沙投资建设生物产业发展基地项目而引发的系列行政诉讼,包括“曾文英等 5 位原告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案件”、“郑强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陈霭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
截至华大基因首次申报时点,上述案件均一审终结,一审判决均判决原告败诉,该等判决结果均有利于华大控股;首次申报后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郑强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及“陈霭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案件”两案均终审终结,均判决原告败诉;“曾文英等 5 位原告诉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案件”尚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尚待终审判决。上述案件的后续进展未对华大控股带来不利影响,诉讼期间华大控股涉案项目未发生停工停建等障碍。
经核查,华大控股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履行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项目不涉及动物活体实验、不涉及转基因实验,环保角度可行,原告等对环境影响存在误解。目前华大控股该建设项目仍在施工过程中,华大基因未使用该建设项目用地。
公司或华大控股均非诉讼案件的原告或被告,华大控股仅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华大控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依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大控股作为第三人涉及的上述三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属于法定需披露事项,公司招股书无需披露。
【相关报道】
关于对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 287 号
深圳华大基因(300676)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7 年 11 月 25 日有媒体报道称,你公司 IPO 不同版本的申报稿中,生育健康类服务 2014 年的产销量数据不一致;公司控股股东涉及诉讼,但在 IPO 申报材料中未曾披露。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说明以下问题:
1、你公司 2015 年 12 月 11 日、2017 年 3 月 14 日报送的 IPO 申报稿两个版本中,生育健康类服务 2014 年产销量不一致的原因。
2、公司控股股东涉及与华大基因中心建设项目和深规土许BH-2011-0032 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的诉讼案件。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案件目前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是否属于应披露未披露事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11 月 28 日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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