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证券要闻 - 正文

“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 文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遭谴责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8-01 07:56:3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股份代持”未如实披露 文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遭谴责)

7月31日,上交所发布了对文峰股份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指出,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文峰股份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主要涉及此前已曝光的“股份代持”事件。

经上交所查明,2014年12月22日,文峰股份控股股东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文峰集团”)与陆永敏签署《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文峰集团将其持有文峰股份1.1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转让给陆永敏,转让价款为8.64亿元。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完成过户登记。

2017年1月13日,文峰股份披露《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文峰集团向陆永敏协议转让1.1亿股文峰股份股票系陆永敏代文峰集团持有。

上交所在核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发现,文峰集团、陆永敏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并未在2014年12月24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股份代持情况。文峰集团在后续相关公告中也未如实披露实际持股情况。此外,公司在2014年年报、2015年半年报中,亦均未如实披露该代持事宜。直至2015年12月18日,相关方在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后,才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

上交所据此指出,文峰股份、文峰集团与陆永敏长期瞒隐股份代持事项,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长江作为文峰股份和文峰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了《上交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规定。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定期报告书面意见时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对文峰股份、文峰集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徐长江、代持股东陆永敏予以公开谴责;对公司副董事长陈松林等12名有关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证监会和江苏省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文峰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