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致行动人“结盟”成为实控人 嘉应制药收深交所关注函)
5月2日晚,深交所披露对嘉应制药的关注函,就嘉应制药7名自然人股东违背2013年12月作出的不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人的安排承诺,与公司另外三名自然人股东结成一致行动人,并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事宜表示关注。
关注函指出,2013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股东颜振基、张衡、陈磊、陈鸿金、林少贤、周应军、熊伟(以下简称“7名自然人股东”)作出承诺:“本人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一致行动的安排也没有签署任何相关协议,并且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本人未来也不会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达成或意图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
不过,2017年4月8日,嘉应制药披露股东陈泳洪、黄智勇、黄俊民以及上述7名自然人股东于2017年4月7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上述各方合计持有公司27.96%的股份,根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4月12日,上述股东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后,陈泳洪等10名自然人股东由此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注函表示,对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上述7名自然人承诺履行等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请公司及相关方认真自查并核实相关事项。其中包括,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披露的上述承诺事项中,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未来不会与本次发行的其他交易对方达成或意图达成一致行动的安排的承诺的履行期限、执行及变更情况,如发生变更的,请说明承诺事项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2017年4月7日,上述10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与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上述承诺是否存在不一致的情形,请公司结合各方签署的协议及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情况说明颜振基等7名自然人是否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请结合7名自然人股东出具的上述承诺,进一步核实陈泳洪、黄智勇、黄俊民以及上述7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认定陈泳洪等10名自然人股东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请公司法律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详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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