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复旦复华“华源”担保案败诉 须赔付信达超5000万元)
复旦复华与信达资产之间的“华源”担保案审判结果终于出炉:复旦复华终审被判败诉,赔偿金额已超过其2016年全年净利润。
4月19日晚间,复旦复华公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其赔偿信达资产5141万元,上述金额还不包括2014年6月20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对此,复旦复华表示,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对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源集团”)2925万元的逾期担保已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若按涉案的金额赔付,则将对公司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2016年净利润两位数下滑的复旦复华,去年身陷多起案件纠纷,而此次涉案的赔付金额已经超过其去年的全年利润。4月15日,复旦复华发布2016年年报,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71亿元,同比下降6.47%;净利润为3815.50万元,同比下降26.97%;每股收益为0.06元。
该案起于华源集团出现债务危机。华源集团于2015年6月11日宣告破产,而复旦复华为华源集团提供了银行债务担保,信达资产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一审判决信达败诉。信达资产不满一审判决继续上诉,此次终审结果则出现了反转。
信达上海分公司认为,本案所涉债权系信达上海分公司从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上海营业部”)受让而来,工行上海营业部要求保证人复华公司对主债务人华源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效送达复华公司。信达上海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核保书》及《核保经过说明》,证明核保当时复华公司在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经营或办公,直至工行上海营业部主张复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复华公司都未通知该核保地址已失效。工行按照核保时复华公司的经营办公地址,于2007年5月23日、8月1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寄送了要求复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并且收到了中环广场内物业代为签收的回执。据此足以证明工行已经向复华公司曾经有效的地址发出催讨信函,就其债权已经积极向复华公司进行了主张,相应债权应当得到保护。
复华公司认为,工行上海营业部作为原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向复华公司主张权利,复华公司依法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信达上海分公司的诉权因此消灭;且因工行上海营业部也末在诉讼时效期间向复华公司催收,故信达上海分公司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无误,要求予以维持。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29,250,000元×4.8675‰÷30×(1+40%)×逾期天数]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法院表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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