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完善规则 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证监会完善规则 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即日起,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件进行修订,同时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以理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机制、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
此次修订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募集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二是疏堵结合,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采取新老划断的做法,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
邓舸表示,《实施细则》修订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
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证监会:再融资新规剑指三大问题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指出,近日证监会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他介绍,目前资本市场上再融资行为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调整: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炒概念;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品种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有投资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但是有些投资者过分关注价差。
三是再融资品种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环境宽松,发行失败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品种,公发品种逐渐减少。
此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题——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将疏堵结合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介绍,证监会此次完善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修订是为了进一步理顺上市公司再融资定价机制;《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则主要针对市场诟病的频繁融资、过度融资行为提出规范要求。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18个月间隔期,具体是指从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日的时间。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将不受此期限限制。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在适用时效上,实施细则和监管问答自发布、修订之日起实施,新受理的再融资申请即予执行,已受理的不受影响。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还将按照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要求,继续强化再融资发行监管工作,督促保荐机构梳理在审项目并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投向,继续加强监管理财产品等资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认购,强化证监局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现场检查。
证监会:全面提升证券执法效能 有效遏制关键领域违法苗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证监会稽查执法专项执法情况。专项执法的四批案件包括审计评估机构职业违法行为、IPO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市场操纵违法行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犯罪行为。
邓舸介绍,前两批案件是证监会首次推出专项执法行动,两批案件协同推进;第三批案件是2015年来多批次部署执法行动的有序延续;第四批案件是证监会与公安部首次联手开展专项行动。这四批行动体现主动精准、集约化打击等导向。
邓舸称,四批案件共50起,其中40%已经移送刑事侦查。2017年证监会将全面提升证券执法效能,切实防范市场风险,有效遏制关键领域违法苗头,为证券市场保驾护航。
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通报,近期证监会对五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一宗信息披露违法及限制期内交易股票案,三宗内幕交易案,一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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