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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意见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6-12-28 17: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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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就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意见)

保监会就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征意见

据保监会12月28日消息,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保监会起草了《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明确质询范围为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其中分为以下几类:一是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二是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有关问题;三是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四是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质询对象为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利益相关方。

质询形式包括:一是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二是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同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三是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免予披露。

以下为原文: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我会起草了《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iad@cir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保监会发展改革部机构管理处(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质询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2881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11日。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询范围

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

(一)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

(二)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有关问题;

(三)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二、质询对象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质询形式

(一)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

(二)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同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并免予披露。

四、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纳入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质询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

(四)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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