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船8月4日午间公告,8月3日,管理人收到南京中院(2015)宁商破字第 2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包括该院许可故舜天船舶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延长至2016年11月4日,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回溯事件来龙去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于2016年2月5日裁定受理*ST舜船重整一案,并于2016年2月7日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舜天船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舜天船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将于2016年8月4日届满。2016年8月2日,管理人向南京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延期三个月,至2016年11月4日前提交舜天船舶重整计划草案。
舜天船舶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限即将到期,但因舜天船舶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故无法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舜天船舶具有重整价值,如进入破产清算将严重影响债权人、出资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故请求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
8月3日,管理人收到南京中院(2015)宁商破字第 2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舜天船舶于2016年2月5日经本院裁定重整后,管理人负责舜天船舶财产和营业事务,并于2016 年4月29日公布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拟在重整程序中同步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证券监管机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八条的规定,应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由证监会安排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会商案件进行研究。本案现已启动与证监会的会商机制,故舜天船舶管理人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理由正当,本院予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时间延长至2016年11月4日,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提醒,虽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时间延长了三个月,但舜天船舶仍存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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