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大限来临之际,截至7月31日,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登记一年以上的空壳私募仍然有5590家。记者获悉,一些因为“8·1”大限被注销,又需要重新提交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正担忧下一轮审核将越来越严。因为7月15日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私募投顾业务有严格规范。未来新成立、规模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现有的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将受益。
私募投顾严格规范
“我们最近跑老东家,想找投资管理人员在过去三年的交易记录证明,打印的资料足足有一米高。”近期,一位准备重新申请登记资格的私募向记者大吐苦水。由于没来得及发产品,他们8月1日将被注销主体,好在联系了一家券商资管帮助发通道产品,准备马不停蹄地再度申请资格。然而没想到“暂行规定”要求,如果私募基金公司要作为第三方,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业务提供投资建议,即开展“投顾类业务”,那么其投资管理人员中,必须有3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的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
这意味着,如果达不到这一标准,私募将不能再借助券商资管计划或基金子公司发行通道产品。而通道产品是当前一种主流的私募产品形式,其名义管理人往往是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则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出现在产品中,负责给出投资建议,再由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交易系统下单。
因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有客户资源,还可以起到信誉背书的作用,且费用低廉,对于很多没有募资能力的小私募而言,通道是其起家的重要力量。
某大型券商透露,在其平台上托管产品的绝大部分私募达不到暂行办法要求。“很多私募都是明星投资经理出来,还有许多是非投资岗位如渠道部门出来做私募业务。”该券商PB业务负责人介绍,私募注重成本,会尽量减少人力,尤其是采取复制策略的私募,不需要很多投资管理人员。在私募行业,1个基金经理管理数十亿规模的资金并不罕见。
资管通道也受影响
即使人数足够,业内人士认为,要有3年连续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也并不是易事。大连私募富利投资总经理李嘉认为,尤其是2014年以后新成立的私募可能会因此受限。因为到目前为止不到3年,意味着这些私募的投资管理人员必须得找出之前的投资管理证明。“如果是从公募或券商等机构做投资经理出身的私募,可能好开证明,”他说,“如果之前其所在公司也是做投顾业务,在投顾协议上的投顾往往是机构名称,而不是实际管理的投资经理的名称,这样无从证明你的投资管理经验。”
对于通道而言,这一新规也是对利润的重要打击,尤其是基金子公司和期货资管,其自主管理能力较弱,绝大部分资管规模都来自于通道产品。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1398亿元,季度增速高达33.78%,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模达到9.84万亿元,季度增速高达14.82%。
某知名期货公司机构业务负责人向记者坦言,按此新规,其平台上80%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都不符合要求。
行业格局将固化
知情人士透露,这一“3人3年连续投资管理业绩”的要求,可能是接下来要出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顾办法”)对投顾资格门槛的限制之一。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制定的8个私募基金自律行为规范中,还剩下投顾办法尚未出炉。
按此条规定可见未来投顾业务将被要求严格自律。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倒逼部分私募重回信托通道,或是放弃投顾方式,而通过自主发行的方式发行产品。然而前者仍有被规范的要求,后者则仍然要求具备一定的实力。
信托公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通道”鼻祖。只不过在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业务出现之后,因为费用便宜、且有研究估值等综合业务支持,私募才大量通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资管的通道发行产品。上述券商PB业务负责人认为,从近期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来看,对于金融风险的严格防范不亚于证监会,后续针对其他机构可能仍有严格办法出台。
而自主发行则是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实施登记备案制度、私募获得管理人资格后的一种新的产品形式。李嘉认为,在暂行办法下,未来自主发行将是主流的产品。但是只有有实力的私募的自主发行产品才能进入银行等重要募集渠道的“白名单”。此外,自主发行的产品需要有法律中介机构进行尽调,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其审核也非常严格。
业内人士认为,这条严苛的新规,凸显了监管层降低金融风险的态度。在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最新的专题报告中指出,投顾办法主要是为了厘清募集和投顾责任。
业内人士认为,从近期频出的监管政策和自律行为来看,私募行业的格局正在走向固化,未来私募基金公司将不能随便登记备案和发行产品,新成立、规模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的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而现有的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则将因此而享受到财富管理需求的大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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