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各银行,相比2014年的《征求意见稿》,此次监管要求更加严格,包括理财业务分类管理、限制非标投资渠道、限制分级产品和资金池业务的开展等。在新的监管规范下,银行理财业务开展难度加大,理财业务规模料将增速放缓,尤其是小银行的理财业务规模可能下降更快。
银行理财业务与信托合作始终较为紧密,截至2015年年末,银行理财投资信托贷款规模占理财余额的2.64%,目前已形成了包括投融资通道、集合信托产品投资、家族信托、养老信托理财等产品创新的业务模式。此次从媒体流出的《征求意见稿》要求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只能通过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计划实现,初步看是利好银信合作,然而真正理解《征求意见稿》对于信托行业的影响,还需要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限制理财非标投资通道旨在提升监管有效性。当前银行理财业务非标债权资产投资通道包括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保险公司资管产品等,部分情况下还是各种通道嵌套,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增加底层资产监督难度,蕴含风险隐患。进一步将银行理财业务非标债权资产投资载体限定在信托计划层面上,一方面,信托公司和银行机构同属统一监管体系,便于监管部门信息分享和沟通,降低理财业务监管难度。另一方面,信托公司与银行理财业务合作的监管制度和形式已经相对成熟,诸如2010年的72号文、2011年的7号文均已对银信理财合作提出了流程、双方责任、限额要求等非常明确的监管要求,信托行业目前严格执行银信理财合作监管要求,每季度报送银信合作业务情况报告,银行理财非标债权投资行为在一个较为相对成熟的监管框架下开展,有利于促进其规范化。
第二,银行理财监管新规利好信托行业,但是亦不能期望过高。新规排除了银行理财投资非标债权资产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信托计划成为唯一选择,这让信托行业受益,进而有利于享有这部分市场份额,在资产荒背景的当下,有利于充实资产来源,尤其是对于一部分银行系信托公司更是有利。截至2015年年末,银行其他标准化债权类(可视为除信托外其他特殊目的载体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占比约为4.2%,当年增量约为7000亿元。由于理财新规可能采取新老业务对待的办法,未来信托行业收益情况,还需要看理财业务非标债权资产投资的增量需求,这就需要考虑以下不利因素,一是银行理财业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增速料将下降,每年新增的银信理财合作需求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二是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后,部分中小银行可能只能开展基础类业务,该类理财业务不能投资非标债权资产,中小银行开展的理财业务收益率高,非标债权投资比例相对高,这部分银信合作业务需求消失;三是现有监管约束也不容忽视,银信理财融资类业务合作有限额要求,根据2010年的72号文,融资类银信理财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余额的比例不能高于30%,更为重要的是目前银信合作融资类业务需要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资本消耗水平较高,加之还要解决信托保障金缴纳问题,如果只是充当通道业务,那么信托公司只能是赔本赚吆喝,未来信托公司和银行还需要进一步在业务费率、交易结构等方面博弈。
第三,信托行业应顺应监管新形势,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理财业务监管新规已在驱动银行理财业务去刚兑化、标准化,从理财产品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上看,预期收益率型产品计提标准为管理费收入的50%,而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标准仅为10%,差距非常明显。同时,从近年理财业务资产分布看,非标债权资产占比已经持续下降,由2014年的20.91%下降至2015年的15.73%,尤其是在资产荒的当下,这种趋势仍将延续。因此,信托公司就不应再死守着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不放,而是需要更有前瞻性的深化银信合作模式,扩大合作广泛性,积极发展投资性银信理财业务、创新型理财业务,否则,即使短期看来,监管制度有意无意的为信托公司提供了部分业务空间和监管红利,然而跟随不上市场需求和主动管理能力不足,终将还是被市场淘汰或者被未来潜在市场竞争者取代。
银行理财监管新规仍处于征求意见当中,未来,如此严格的银行理财管理制度在实施当中给予充分的过渡期,或者放宽部分限制也都是有可能的,信托公司还是不能被动等这份天上掉下的馅饼了,还需要加快转型发展,加快构筑行业发展新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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