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下午,深交所分别下发《关于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及《关于对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在给万科的监管函中,深交所提到:7 月20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公告》称,你公司确于7月18 日和19 日通过电子邮件、现场提交和邮寄快件等方式,向监管部门提交了《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此前,你公司于7 月19日向非指定媒体透露了《报告》全文这一未公开重大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9 条和第 2.14 条规定,我部对你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而在给钜盛华的监管函中,深交所提到:你公司分别于2015 年12 月、2016 年7 月披露拥有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权益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经我部多次督促,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要求,将相关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规定,我部对你公司采取发出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措施。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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