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监管部门紧盯不放,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年报及季报披露“窗口期”违规买卖股票现象仍时有发生。韶能股份监事李义峰成为监管最新案例。
4月5日,深交所向韶能股份监事李义峰发出监管函指出,韶能股份拟于2016年4 月27日披露 2015 年年度报告及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李义峰作为韶能股份监事,于2016年3月30日卖出韶能股份股票11630股,合计金额约9.69万元。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认为,李义峰在韶能股份定期报告公告日前三十日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 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 条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的规定。 深交所特下发监管函,希望李义峰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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