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9日早间公告,神火股份9日发布《重大仲裁裁决结果公告》,其裁决双方分别为神火股份和潞安集团,裁决内容不涉及本公司。相关裁决书内容并不涉及本公司,也不会对公司产生任何影响。
据神火股份公告,仲裁案件起因是:2012年6月27日,其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潞安集团未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程序,对潞安集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①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探矿权转让价款2,609,898,200.00元人民币(具体包括:第2笔欠付的转让价款460,068,200.00元、第3笔转让价款800,000,000.00元、第4笔转让价款700,000,000.00元、第5笔转让价款324,915,000.00元和第6笔转让价款324,915,000.00元);被申请人从滞纳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2‰支付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2月10日滞纳金共计2,394,679,944.40元;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2016年3月8日,神火股份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年3月7日作出的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转让合同》关于探矿权变动部分的约定未生效。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转让合同》约定的前六笔转让价款中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总计2,420,648,861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15年2月10日的滞纳金,总计1,094,624,697.87元。
(四)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0,105,862.57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4,021,172.5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16,084,690.06元。因申请人已垫付本请求的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偿付本请求仲裁费16,084,690.06元。
(五)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9,911,195.16元,由申请人承担20%,即3,982,239.0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15,928,956.13元。因被申请人已垫付反请求的全部仲裁费,申请人应当直接向被申请人偿付仲裁费3,982,239.03元。 上述(四)、(五)两项相抵后,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仲裁费12,102,451.03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七)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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