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舜船今日午间公告称,2016年3月2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因福地房产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法院裁定本案按福地房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回溯资料,福地房产上诉起源于早年的双方纠纷。2014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对福地房产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地房产返还委托贷款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此案。2015年10月16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过,仅隔不到1个月,2015年11月2日,福地房产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将其中利息按每月2%计算改为按年息18%计算。
另外,*ST舜船今日午间还披露,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尚在进行过程中,目前尚无新的进展。如果有进展,管理人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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