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股转公司1月29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将对主办券商进行执业质量评价。该评价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评价办法,纳入评价的指标包括:执业质量负面行为记录;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情况;对市场发展的贡献;其他重要事项等。其中,执业质量负面行为的记录情况对评价结果具有关键性作用。
执业质量负面行为主要指主办券商在推荐挂牌、挂牌后督导、交易管理、综合管理等执业过程中因未勤勉尽责而出现的工作质量低或不规范但尚未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行为。
根据评价办法,评价周期分为月评和年评。月评反映的是主办券商执业质量变化情况的动态结果;年评将按照综合点值、扣点原则和加点原则,确定主办券商上年的评价点值并进行四档分类。在年度评价中,评价期内没有已推荐或正在推荐挂牌公司,且没有对挂牌公司进行做市的,将直接被认定为三档;评价期内因涉嫌犯罪,或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等监管措施的,将直接认定为四档。
全国股转公司将依据评价结果对主办券商进行日常监管,并在推荐挂牌、持续督导等业务方面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评价结果与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体系进行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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