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转交易是针对B股实行T+3交收制度而设立的交易方式,它能减少投资人的持仓风险,增强B股的流通性。上交所在1993年10月间引进了回转交易制度。
在回转交易制度下,投资人能够卖出的股票可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已履行交收义务的股票,另一部分是已经买入,但还未交收的股票。但无论在何时买入或者卖出股票,他只能在成交后的第三个营业日才能办理这些交易的交收,并且,当天的买入和卖出是不能冲抵的。回转交易适用于在交易所内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对敲交易。做回转交易应注意下列情况:
(1)如投资人没有库存股票余额,他只能买进后卖出。
(2)如投资人有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他能如数卖出该部分股票而不需到交收完毕再行卖出。
(3)投资人一次卖出股票的总量等于其已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加未完成交收的股票余额。
(4)投资人不同交易日买进卖出的股票只能分别清算,不能冲抵。
(5)不同交易日完成的交易都分别在成交后第三个营业日进行清算与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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