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相应的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始.
《证券日报》记者12月4日获悉,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今年9月7日至9月21日,三家交易所就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各方对此给予高度关注,向三家交易所反馈了各类意见和建议4861条。”证监会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此次发布的指数熔断相关规定,采纳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反映最多的、关于熔断时间过长的意见,对征求意见方案做了相应的调整。
具体看,将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相应的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始;其他制度要点不变。
之所以采纳这一意见,三家交易所相关负责人称主要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境内市场在尾盘阶段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较多,规定14:45及之后触发5%熔断阈值暂停交易至收市有助于防范尾市异动风险;二是沪深300指数是反映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重要指数产品,具有代表性好、抗操纵性强等特点,当其上涨或下跌达到7%时往往意味着市场已经发生了剧烈波动,可能面临极端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给市场更多的冷静时间,避免恐慌情绪蔓延加剧市场波动。
“从境外市场看,美国、韩国、印度等市场均设有触发最高一档熔断阈值暂停至收市的安排,目的是为了防范系统性风险。”三家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部分市场人士提出如“在维持现行涨跌停板制度不变情况下,实施指数熔断的必要性不大,建议放宽或取消个股涨跌幅限制并引入个股熔断”“只设下跌熔断”等暂未吸收的意见,邓舸表示,交易所对此将作出专门说明,并将在今后的制度完善过程中,结合熔断机制实际运行情况继续深入研究论证。
“从境外经验看,熔断机制的引入不是一步到位的理想化过程,也没有统一的做法,而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积累经验、动态调整。”邓舸说。
他同时称,指数熔断机制对于我国市场是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项新的探索实践,目前的方案综合考虑了规则复杂度、可操作性、市场习惯和相关业务处理等综合因素,争取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取得较好的市场效果。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三家交易所实施指数熔断机制的具体业务安排略有差异,如“所在指数熔断期间能否申报和撤销”这一问题,上交所方面,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深交所方面,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均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中金所方面,沪深300指数触发5%阈值的,相关合约进入12分钟的熔断期间,熔断期间暂停交易,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熔断期间结束后进入3分钟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期间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沪深300指数触发7%阈值的,或者相关合约收市前15分钟内触发5%阈值的,相关合约暂停交易至当日收市,期间不接受指令申报和撤销。
此外,如果指数熔断跨越午间休市,则三家交易所的相关安排都与现有休市安排一致,午间休市期间,投资者不能进行申报和撤销申报。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差异,《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由于交易系统设置问题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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