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就挂牌公司连续发行股票间歇期出现的股东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况作出具体解释,要求拟连续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后,才能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储价发行不合规的情况将得以规制,新三板连续发行环节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一位券商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新三板部分挂牌公司连续启动决策程序进行多次股票发行,这种做法客观上提高了挂牌公司股权融资效率,但在监管实践中逐步凸显出一些问题。为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市场预期,有必要规范挂牌公司股票连续发行行为。
对此,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拟连续发行股票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前一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完成后,才能召开董事会审议下一次股票发行方案,也就是说挂牌公司前一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没有登记完成前,不得启动下一次股票发行的董事会决策程序。此外,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新增股份登记函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新三板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当前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市场。在挂牌公司数量与日俱增的情况下,新三板的监管政策将日趋完善,挂牌公司的公司治理将逐渐规范化,另外,政策套利空间也将进一步收缩。”上述券商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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