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新三板发股票?这些审核细节你要知道

证券之星 2015-10-27 08: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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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收到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的审查要点

一、备案文件检查

文件格式检查

1.1

备案文件所需要签名处,是否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备案文件中所有签名处不能以签章代替签名人亲笔签名。

1.2

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尾页是否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3

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 报告日期;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是否同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件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4

法律意见书是否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签署日期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5

报送备案光盘中的电子文件是否包括pdf版本和可编辑的word版本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以及两种版本材料的一致性

文件一致性检查

1.6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摘要的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重点审查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重要条款与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是否一致

二、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备案材料中应当有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2.1

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2

发行方案或认购办法规定了认购合同签署时限的,是否在该时限内签署

审查签署时间是否正确

2.3

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完成缴款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认购对象不能缴款验资。

2.4

是否存在缴款日期晚于认购期限的情形

认购对象如果不能在认购期内缴款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布延期认购公告。

三、验资报告

3.1

是否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1、验资报告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2、验资报告不能仅就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做说明,还应当就计入资本公积的新增资本说明;3、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2

验资报告显示的金额与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是否一致

审查金额前后是否一致

3.3

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的缴款时间,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审查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四、发行情况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的披露情况

4.1

是否披露了发行对象的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2

涉及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是否披露了核心员工名单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参与认购的核心员工名单是否在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名单之内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3

涉及向券商发股票的,应明确披露是否为做市库存股,如果是做市库存股的,还应当披露券商认购库存股的数量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4

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5

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6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股票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计算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股份限售

4.7

如股票发行方案或认购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报告书是否载明该事项

自愿限售的,应当根据股转的规定提交自愿限售材料。

4.8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发行股份的,是否载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重点审查限售计算是否准确。

优先认购安排

4.9

报告书是否载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与股票发行方案是否相一致

审查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主办券商意见

4.10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1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律师意见

4.12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律师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3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法律意见书》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声明

4.1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挂牌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签字盖章

4.1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五、中介机构意见

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2

是否对公司治理规范性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3

是否对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进行说明,并对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4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和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5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6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和发行对象人数限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7

是否对挂牌公司挂牌以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8

是否对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9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0

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发表意见(如有)

如果股票发行涉及股份支付的,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律所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与其他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2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3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是否与主办券商意见相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4

是否对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重点审查律师对合同文件中估值调整条款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意见。

5.15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或公司章程排除优先认购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6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六、其他审查要点

6.1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就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审查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时间要求;2、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发行方案是否与董事会审议的一致;3、股东大会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程序;4、核心员工参与认购的,应当履行规则要求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5、董事会对发行方案有重大调整的,是否经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并披露决议公告;6、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发行细则》等有关规定。

6.2

是否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审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备案

6.3

涉及询价发行的,是否存在发行过程不合法合规的情况

1、询价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后进行;2、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3、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询价,并做好资料留存; 4、询价结束后建议发布询价结果公告,披露询价的过程、方法和结果;5、缴款验资应当在询价结束后进行。

6.4

是否存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缴款验资或者在认购公告规定的认购期前缴款验资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6.5

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备案登记函前使用了募集资金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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