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股转系统官网24日消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拟开展优先股的转让业务。为了确保该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市场参与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市场参与者技术系统变更指南之优先股》的要求,在2015年11月底前做好优先股转让业务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此前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优先股试点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简称《业务指引》).
《业务指引》发布后,发行人可按相关规定发行优先股;《业务指引》中“转让服务”规则的实施涉及系统开发、测试以及市场参与各方的技术衔接;《业务指引》“转让服务”规则实施前,公司暂不为优先股提供转让服务。
《业务指引》明确,优先股的发行备案或挂牌,应由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推荐业务的主办券商推荐。优先股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其优先股挂牌前,与全国股转公司签署优先股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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