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一:
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85号)。
内容要点:
1.本办法所称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设立支持计划,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的业务活动。
涉及资产支持计划的主要相关方为受托人、原始权益人、托管人、资产服务机构(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及受益凭证持有人。
2.本办法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直接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的财产、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与财产权利构成的资产组合。
3.支持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4.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同时,《暂行办法》还对业务相关的基础资产、交易结构、发行登记转让、运作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中银证券观点:
1.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2012年以来,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丰富了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手段,取得较好效果。截至目前,共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试点形式,发起设立了22单资产支持计划,共计812.22亿元。投资平均期限5.5年左右,收益率5.8%-8.3%。
可见,资产支持计划投资期限较长、收益水平相对较高,一方面可以为保险长期负债提供较好的匹配资产,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降息带来的传统固定收益投资的中长期压力。
2.结合美国情况来看,虽然信贷资产和政府融资占债券市场的主体,但是资产支持型证券作为与实体经济和个人需求更为紧密结合的一种方式,在未来会与个人更加息息相关,需求也会更加广泛。可以看到在经济危机之前,ABS 增长是十分迅猛的,虽然在经济危机中遭受打击较大,但是仍然得到了较快恢复。
3.结合我国情况来看,资产支持证券进程经历了2003 至2008 年的初步发展以及2009 至2011 年的停滞;直到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在2012 年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并试点额度500 亿,且在近两年经历了显著发展;企业贷款和企业债券目前仍为基础资产的主体。从发展趋势来看,基础资产的门类将更加丰富,着力于盘活存量资产、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国家政策支持的重点领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4.据万得统计,目前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累计发行金额约为7,596.85 亿元,其中约79%为银监会主管、21%为证监会主管;以保险为主导的资产支持计划业务仍然较为薄弱,《暂行办法》的推出有助于加强保险在实体经济中的服务能力和重要性,有助于保险地位的提升和行业的长期深入发展。
5. 《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保证保险作为支持计划的增信方式之一,也呼应了2015 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 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在车险增速下降的大环境下,信用保证保险、责任保险等非车险将为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同时也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2015 上半年,保证保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17.38 亿元,同比增长30.73%,占财产险公司业务的比例为2.75%)。
事件二:
为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相关风险,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
内容要点:
1.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2.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投资方向应当是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国家重大工程;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重点支持企业或产业;养老服务、健康医疗服务、保安服务、互联网金融服务等符合保险产业链延伸方向的产业或业态。
3.需要遵循的其他相关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中银证券观点:
1.在2015年初,第一家私募股权基金“北京合源融微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获得批复(保监许可?2015?21号),由光大永明人寿为主导,联合安华农险、长安责任、东吴人寿、昆仑健康、泰山财险等公司共同设立,募集保险资金约20亿元人民币,其中首期募集5亿元,主要以股权方式直接和间接投向相关中小微企业;同期相继批复成立“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基金”(保监许可?2015?119号),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按照市场通行模式运作,预计募集资金50亿元人民币,其中首期募集30亿元,主要投向医疗健康产业链中的成长期企业股权。可见,在新“国十条”及与之相配套的如《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方面,保险业务及保险资金的运用都获得了实质性的政策支持。
2.国函 ?2015?104号,《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也在进一步发挥保险资金在国家投资和增加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指导思想下,批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中国保险投资基金,预计基金规模3,000亿、初期规模1,000亿;在总体投资方向、投资标的的选取上也指明了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
3.私募基金的设立,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的长期优势,利于实体经济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同时也为保险资金提供了中长期投资的更多选择,提升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能力,进一步缓解保险资金长负债、短资产长期错配的问题,利于行业长期发展。(中银国际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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