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网消息 自*ST新梅年度股东大会以来,关于第一大股东的“名分之争”似乎告一段落。但开南账户组近期的一个行动打破了这一平静。
近日,开南账户组通过《证券市场红周刊》刊登了《公司持股10%以上股东自行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针对此会议通知,*ST新梅先后发布4次公告,阐述并强调公司观点和立场,同时明确指出开南账户组的违法行为。
新梅坚定否认开南股东身份
*ST新梅一再表明,王斌忠借用开南账户组股票账户买卖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以及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都将由法院裁定,在此之前,新梅方不会认可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以及做出的任何行为。
而新梅原第一大股东兴盛集团于近日再次向第一中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判令自开南账户组合计持有新梅股票首次达到5%之日起,买卖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至今年1月底所获收益全部归于上海兴盛,不得享有股东权利,不得以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以外的方式处分持有的新梅股票等。看似霸道的诉讼请求反映了*ST新梅力争维护现有董事会地位不受影响的强势姿态。
针对开南账户组的行为,上海新梅董秘何婧表示,在司法机构对开南方持股行为做出最终裁定前,其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是无效的,通过的决议也不会有法律效力。公司将不会认可该会议的表决结果,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会议的决议无效。监管部门允许其公告会议通知并非表明监管部门认可其持股合法性,法院的裁判才有最终效力。
监管局下发答复函
上海证监局近日对双方投诉分别发送 《答复函》,新梅的答复函指出:“已要求相关方合法合规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我局关注到你公司相关股东已就争议事项提起诉讼。”不过,寄送给开南方的答复函则多了一条,监管部门 “已督促相关方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两份略有不同的答复函使争论核心又重新回到了起点——开南账户组股东身份的有效性。
开南收购迹象明显
在司法机构做出最终裁定前,开南账户组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改选董事、拟控制董事会以控制公司的相关议案,属于变相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新梅董事会认为,开南账户组应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收购人应予遵守的义务。
据*ST新梅公告显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开南透露股东大会通过即展开重组
开南账户组表示会即将开展重组事项。据上海新梅董秘何婧透露,近日,开南方根据股东名册联系各位股东,传达一旦此次股东大会顺利通过即会主导重组工作的信息,股东也可以参与开南方的项目投资,部分股东就此消息致电新梅证券部进行核实。何婧表示,开南方所谓的重组完全在忽悠股东,混淆视听,拉郎配式的重组,肯定不能获得审批,希望各位投资者可以认清事实真相。
*ST新梅多次在公告中表示,开南账户组在以违规方式取得公司股份且其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尚待司法裁定前,意欲强行以合法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董事的行为,势必会对公司治理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公司内部控制面临重大缺陷,从而导致公司的转型战略更加难以付诸实施,暂停上市的风险更为加大。
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开南方持有股份资金来源存疑
细看*ST新梅公告,与往常以法律条例为主要论据不同的是,此次新梅列举了开南各账户组持有上海新梅股份的相关数据:兰州鸿祥注册资金150万元,现持有上海新梅14,968,830股,估算持股成本8,000万元左右;兰州瑞邦注册资金100万元,购入上海新梅1,433,800股,估算持股成本740万元左右;上海腾京注册资金10万元,购入上海新梅13,822,104股,估算持股成本6,358万元左右;上海升创注册资金 10万元,购入上海新梅8,459,368股,估算持股成本3,892万元左右;甘肃力行注册资金300万元,购入上海新梅2,520,184股股份,估算持股成本1,160万元左右。合计,总持股达41,204,286股,总持股成本达20150万元。
除了兰州鸿祥,兰州瑞邦、上海腾京、上海升创、甘肃力行成立时间均在2013年6月-9月,当年11月与上海开南同期购入上海新梅股份,买入价为4.6元。五家公司均在王斌忠违法买入新梅股票期间设立,有些注册资金只有10万,“结盟”时成立还不满一年,似乎是专门为了收购上海新梅而设立,且五家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均无任何营业收入的记录。
截至目前,开南账户组始终不能证明其各自购入上海新梅股份涉及的巨额款项来源为自有资本等非债务资本,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且五家公司真实经营状况始终未浮出水面,开南账户组也从未表明其有何能力替代现有董事会带领上市公司大展宏图。若开南方不能及时给出回应和信息披露,势必减弱中小股东对其的耐心。
大股东起诉举牌方绝非孤例
今年,A股市场举牌案层出不穷,如万科A、新华百货、上海家化、有研新材、北矿磁材等。而新梅大股东诉讼举牌方也非孤例,近期受关注的西藏旅游举牌诉讼案与新梅如出一辙。
有媒体报道,西藏旅游在7月15日遭到胡波及其一致行动人胡彪举牌。据公告,7月15日当天,胡波、胡彪共计买入西藏旅游1228万股,加上此前于7月初买入的3.09%公司股份,其合计持股比例达到9.59%。由于胡波、胡彪一次性买入太多,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西藏旅游曾停牌对其购入行为进行核查,西藏证监局也曾对其发出《监管函》,警示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行为,且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存在信息披露瑕疵。
虽胡波和胡彪此后发布更正说明和道歉,对于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暂停买卖,但西藏旅游大股东国风集团仍于7月27日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胡波及一致行动人胡彪。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自所持股份达到5%后购买西藏旅游股票的行为无效,并改正,在二级市场抛售超出5%的已发行股票,所得收益归于西藏旅游,改正完成之前,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提案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不得自行或联合西藏旅游其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该诉讼请求内容与新梅原第一大股东兴盛集团7月29日向第一中院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极其类似。因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举牌行为也偶有发生,但真正提起司法诉讼的并不多,目前尚无已判案例可供借鉴。*ST新梅与开南账户组有望成为中国第一个判决的案例。